有效监督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案件处理的建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这条可以视为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案件的法律依据所在。根据这条的规定,应该是在案件退查期间,公安机关可以撤回移送起诉,但是实践中存在案件未经过退查,就撤回情形;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经过二次退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实践中也存在出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检察机关一般缺乏后续有效监督。如何有效进行监督,规范侦查行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移送起诉案件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无法补充侦查的,应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第二、对于因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回移送起诉案件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同时可以将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案件后续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作为一项规定体现出来。(https://www.daowen.com)
第三、规范撤回移送起诉案件的程序和条件。
确保撤回移送起诉案件需在补充侦查环节,不管是一次退查还是二次退查,只有在补充侦查环节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才能将案件撤回。
对于经过二次退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防止用撤回移送起诉代替不起诉。
强化对案件撤回移送起诉的监督工作。对于撤回移送起诉的案件,建议由检察机关承办人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及时联系,实时跟踪撤回移送起诉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防止案件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