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起诉存在的问题

二、支持起诉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影响支持起诉工作的开展

科学合理的定位,是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重要前提。科学合理的定位,即检察机关参与诉讼中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其支持起诉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因实践中支持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产生了诸多问题,如诉讼中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由谁举证、如何采纳检察机关的证据,民事裁判文书中如何列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如何对待支持起诉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等。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有不同的认识,现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性质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相似,可作为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以支持者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作为诉讼参与人;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仅仅是道义上的同情者和法律上的支持者,不具有诉讼上的地位,不能参加诉讼。因存在不同的认识,致使检察机关的定位存在争议,严重影响支持起诉工作的开展。这就迫切地需要确定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工作中的定位,明确诉讼地位,使支持起诉工作开展出质效。

(二)法检两院未达成统一意见,影响支持起诉工作的质效

关于支持起诉工作,法官有不同的认识。有些法官认为,检察机关不应作为支持起诉机关,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机关是指与当事人具有一定关系的单位或者组织,并不包括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应既当运动员又当监督员,因此检察机关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机关。有些法官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影响审判活动,理由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职权、依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如果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明确支持原告起诉,会使原告因公权力的介入成为强势的一方,而被告者相对较弱,这必然导致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打破诉讼平衡。同时因检察机关的介入,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综上,法院不理解支持起诉工作,甚至反对检察机关利用检察权开展支持起诉工作,致使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存有一定的阻力。

关于检察机关制发的支持起诉书,法官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法官在收到支持起诉书后不作任何处理,如不通知检察机关出庭,判决书中不列明支持起诉机关、不载明支持起诉意见,案件判决后也不向检察机关送达判决书,无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存在。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工作成了自导自演的“独角戏”。有些法官仅在判决书中列明支持起诉机关,向检察机关送达判决书,不通知检察机关出庭,不当庭宣读支持起诉书,不接受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致使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无实质效果,支持起诉工作仅仅流于形式。

因此,支持起诉工作因法检两院未达成一致意见,使得实践中支持起诉工作缺少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大降低了支持起诉的质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面临窘境。

(三)支持起诉的案件种类单一,数量较少(https://www.daowen.com)

目前支持起诉案件方面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案件类型较单一。理论上,涉及保护弱势群体的侵权纠纷类案件均可支持起诉,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仅对几类涉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支持起诉。通过查询,其他各地市区检察院办理的支持起诉案件中也大都是围绕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最低生活保障等为弱势群体维权的范围内。其他类型的保护弱势群体案件却十分少见。二是案件较少。现阶段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更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当事人甚至根本不知道检察机关还可以支持原告起诉。因此,很少有当事人主动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支持其起诉。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来源主要是主动查找发现案源。一方面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寻找案源,另一方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法院立案信息查找案件。案件来源的局限性,致使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的精准性大打折扣。

(四)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流程不规范、统一

根据对某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情况的调查,各地对支持起诉工作做法不尽相同。

不同的做法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是否协同当事人收集证据,是否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否出庭参加庭审等做法各异。有的检察机关不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有的检察机关庭前向法院移交证据材料,有的检察机关庭审时派员出庭。然而有些检察机关做法却截然相反。

在参加庭审履职过程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主要表现在:是否宣读支持起诉书,是否提交调查的证据以及是否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有的检察机关当庭宣读《支持起诉书》,在原告发表起诉意见后,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详细阐述,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检察机关再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有的检察机关仅仅宣读《支持起诉书》,不履行其他职责。

各地检察机关比较一致的做法就是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但各地检察机关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并不介入。

因此,支持起诉亟须规范、统一的程序设定,让支持起诉工作统一化、规范化、严肃化,提高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