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发现机制
2026年03月09日
二、案例发现机制
一些能够成为检察案例的案件,往往在发案之初就具备了成为案例的天生资质,这就需要办案人员首先要有足够的敏感性来觉察,这种敏感性不是自带的,而是习得的。习得的方式如上文讲到的反复学习、摸索规律,也可以利用他山之石的优势来辅助发现。具体而言,入职时间不久的检察人员一般比工作时间较长的检察人员具有案例发现方面更高的敏感性。原因在于新入职人员对案件办理保有新奇感,容易从一般大众的角度来捕捉案件的特殊之处,而工作时间拉长易产生习以为常的麻木感,进而失去对案件特殊之处的敏感嗅觉。员额制改革下,能够走上检察官岗位多数是工作时间较长的人员,而检察官是对案件具有主要决定权的人,如果他们因工作时间长而使案例发现的敏感性下降,就容易对案例发现工作产生不利影响。(https://www.daowen.com)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引入专业的“第三人”,发挥其在案例发现方面的补漏作用是具有可行性的。当然,这里的第三人并非指检察机关聘请的院外第三人,而是案件承办人之外的其他检察干警。合适的人选为综合业务部门如检察管理监督岗位的检察官,因为检察管理监督岗位(以下简称管监岗)的检察官承担一个窗口对外的全院收案工作,所有外来案件均通过管监岗检察官,并且在案件进入的第一时间。管监岗检察官有条件经手全部案件,同时能够通过主要文书审查及批量收案带来的横向对比,来甄别和发现潜在案例,通过进一步标识以提示检察官注意案例转化,案例发现机制即可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