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建议

四、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强化理念,提升看守所检察监督地位

首先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到看守所监督检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工作。因此各级领导应转变观念,坚决摒弃以往“看守所检察是边缘业务、是二线岗位”的片面认识,把看守所检察监督作为强化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突破口,拓展思路,加强领导,创新机制,推动建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勤于监督、准确监督”工作格局,确保看守所检察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合理立法,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指引

立法是各项工作的顶层设计,更是行动指南,做好看守所监督检察的工作就需要做好立法设计。当前,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暂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多数工作都是在各法律法规的简单规定、原则规定之间寻找依据,也在各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间找方法,这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更是看守所检察监督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在结合现实执行检察的工作的特点,在上位法的指引下,合理细化、完善、规范相关内容,以立法的形式,将其完整地规定下来,以科学、合理、规范的刑事执行法律法规来指引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https://www.daowen.com)

(三)提升看守所检察监督刚性

现行法律法规下,关于刑事执行检察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都缺乏一些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造成其监督大多缺失刚性,这极大削弱了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效力。而看守所的检察监督亦是如此,不管是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将要进行立法的《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上对于检察机关监督的后果都提及甚少,且对于很多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检察机关都是程序性地介入,实际上的权力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不利于监督、规范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而要防止权利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应当在立法上适当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分权,并健全相关机制,限制部门利益化。

(四)健全完善看守所派驻+巡回检察模式

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各自的优势,因此明确其各自的职能工作重心,将两者制度模式结合,取长补短、科学配置,是推动健全完善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制度的关键。利用好派驻检察具有及时、全面、多渠道、动态地掌握监管场所的情况的优势,结合巡回检察符合检察监督外部性、独立性的特点,有效避免同化现象、监督弱化、流于形式等问题的产生。优化两种制度模式的实施应用,加强沟通交流,形成监督合力,就可以发挥1+1>2的效果。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对监狱巡回检察的试点成效,为看守所建立此种模式提供制度范本,实施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