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内部监督的路径架构

三、完善检察内部监督的路径架构

(一)建构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案管部门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全程监控。首先,收案审查,繁简分流,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根据案件罪名、复杂程度,对案件进行初次分流,平衡好业务检察官的案件难易程度,保障有更多精力做好认罪认罚;其次,案中检查,实时监控,案管部门要优化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实时掌握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并及时提出预警,对重要时间节点也能动态把握;再次,文书评查,保障质效,通过对系统中的审查报告、起诉书、量刑建议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展开评查,了解是否存在该适用不适用或不认罪却适用的情况,以及对证据的审查是否到位。

二是制定职权行使边界清晰的权力清单。在已有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基础之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特点、新形势,进一步划分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和员额检察官的职权行使,确保层级之间的监督有效,如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需要由承办检察官逐级备案。

三是建立检委会监督审查制度。检委会的监督审查作用主要体现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认罪认罚情况的监督和决策作用,以及下行案件中的监督。同时,还要提高检委会监督的刚性,检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发现具体事项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应及时与部门负责人沟通,督促落实。仍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报告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进行督促问责。

(二)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

体系完整的检察内部监督不仅仅是院内监督,还有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该种纵向监督应该抛弃以往听汇报、看报告的形式而采用更具有亲历性的检务督察形式。一是制度上明确,检务督察是对作为督察对象的下级检察院的执法活动和检察纪律进行监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检务督察委员会,配备专职的督察人员,保障检务督察成为常规活动。二是方式上明确,详细规定督察的范围、方式、督察纪律,可以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采取的形式丰富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列席下级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质量专项检查、调阅案卷、跟踪回访和暗访等方式,以更全面的、更客观的方式展开检察内部监督。

(三)制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内部操作规程(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强调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审查,对侦查环节适用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时必须询问其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根据现有证据如果自愿性存疑,应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证实;

二是明确认罪认罚的告知义务,将告知义务提前到审查逮捕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及早知情,有充分考量时间,要明确告知的具体权利义务,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不知道认罪认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三是明确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审查的规范,证据审查的标准仍应从严把握,保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可以定罪量刑,但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应从该制度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采用表格式的审查报告、简化审查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制定统一的认罪的标准、认罚的标准,实践中存在犯罪嫌疑人对主要案件事实承认,但对犯罪数额或者是其他细节存在出入,是否能认定认罪?而犯罪嫌疑人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有协商的可能性?根据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就是允许控辩方对量刑进行协商,那么犯罪嫌疑人对量刑自然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从宽幅度内才能视为认罚,而认罪不必须要求所有事实都认可,在承认主要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具体认罪态度来判断,具体的幅度、认可事实的范围都需要用内部操作规程来进一步明确,同时还应对控辩之间协商量刑机制有进一步的明确;

五是规范量刑步骤,达到量刑平衡,为了防止“同案不同判”,必须以相同的量刑标准、量刑步骤来进行另行,内部操作规程应对对此加以明确,以限制量刑建议权被滥用。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

要建立认罪认罚的科学合理绩效考评体系,用科学的方式评价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的劳动价值和工作成果。检察机关可以设置党组领导下的考核评价小组,负责对检察官的年度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做全方位的统计,健全考评指标的涵盖面。同时,在考核具体指标设置上将考评重心从注重法律监督的单项考评,转向指控犯罪与程序正义并重上,充分发挥考评的指向性作用。将纠正超期羁押、排除非法证据等体现保障人权的情形,都纳入考核的范畴,将相对不诉、绝对不诉、不诉说理,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社会调查等与认罪认罚案件质量密切相关的办案工作用表格化的形式分解成不同的数据,完成细致的考核,定期对本地区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确保以考核的形式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权的最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