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度中的不足

三、律师参与信访接待 工作制度中的不足

(一)参与接待信访工作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够。由于律师参与接待的案件范围不统一、不细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单位对律师参与接待的案件范围规定得比较笼统,当事人是否能邀请律师参与,有的基层检察院存在自主确定性,有些可以让律师参与的案件未能得到律师的参与,不利于发挥律师参与接待信访案件机制的作用。

(二)接访素能有待提升。律师是社会组织的法律专业人员,但是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素质存在差异,大部分律师能够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处理法律事务,但是有的律师有时候存在个人倾向,或由于能力不足的原因,在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中不能符合客观实际,不利于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三)参与接待的程序建构需要完善。由于司法资源比较紧缺,律师参与接待信访工作很难做到所有工作日全天候坐班,一般实行某个工作日定期坐班制,但是有些当事人上访具有随机性,有的路途遥远并且希望听取律师意见,不便于律师参与接待信访工作的开展;同时涉检信访案件有难有易,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律师参与。

(四)律师意见与案件处理的汇报机制需要完善。释法性与结论性分开,程序性与实体性分开,程序性与释法性的当场答复,对于结论性与实体性的,单独与控申部门会商,能及时确定的在现场答复,不能确定的汇报领导后予以事后答复,保障以检察机关为主体,体现律师意见的参考性和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