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量实现繁简分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促使我国开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但很大一部分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被告人利用而进入二审程序,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但投入并没有换得结果的改变,进而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降低了整体的诉讼效率。

(二)难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https://www.daowen.com)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可以使基层和二审法院有更多精力和时间投入到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中。被告人认罪伏法、诉讼程序简化、案结事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向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上诉权如果被滥用,就会阻碍司法资源的正向流通,不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三)有违司法诚信,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就量刑、羁押、审理程序等问题进行积极协商达成合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契约”,对于“契约”双方应信守履行,这是契约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诚信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被告人基于非正当理由,而提出上诉属于单方毁约行为。这一行为与契约精神相悖,与司法诚信相悖,若人人效仿将不利于我国诚信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