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的依据

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的依据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开展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行使的是公权力的监督权,对于公权力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形成权责统一的机制,确保权力公正行使。

(一)行使法律监督权具有宪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人民检察院是行使职权的权能来自人大授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每年要向人大汇报工作;人大对检察机关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可以质询法律监督工作,这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基础或渊源。由人大产生的检察机关是与政府平行的机关,那么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或作出的检察决定,就具有严肃的法律约束力。(https://www.daowen.com)

(二)强化法律监督适应司法改革要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根据这一要求,检察机关就需要针对自己的检察职权,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和进行监督,发挥自身的制约作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这个要求同样指出,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发挥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制约作用。

(三)开展重大事项监督是落实“两法衔接”的现实需要。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提到开展“两法衔接”的必要性,指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事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从以上规定来看,开展“两法衔接”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规范监督,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从本质上看,“两法衔接”主要是解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刑事案件移送难问题,在这一框架下对重大事项的监督中,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监督内容是衔接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与其他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的适当性,属于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