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帮扶教育工作的制度构建

二、未成年人检察帮扶 教育 工作的制度构建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制度建设

1.对未投监已决犯(犯罪羁押时未成年,判决时已成年)集中帮扶。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即开始开展帮扶前期准备工作,在生效判决作出后,承办检察官与涉罪未成年人结成帮扶对子,待涉罪未成年人入监服刑后开展后续帮扶工作。但考虑到存在犯罪羁押时未成年,判决生效后成年,且剩余刑期较短无需投监,在看守所服刑的人员,为避免帮扶留白,检察院未检部门可利用驻所检察室,由未检驻所检察官与该类服刑人员结成帮扶对子,在原有帮教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帮扶,既能够保证帮扶效果,又能够提高帮扶效率。

2.丰富在押未成年人档案。前期,在押未成年人档案主要是在押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涉案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判决生效前羁押情况等内容,侧重点在判决生效前。帮扶工作开展后,检察院未检部门与看守所可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诉讼进程信息共享机制。涉罪未成年人被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作出判决后,看守所应第一时间指派专人向检察院未检部门联络人员通报信息,检察院未检部门第一时间进驻,丰富档案内容。特别是对帮扶对象,检察院未检部门应第一时间在档案中补充生效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做到档随案件走、一档知全情。

3.丰富亲属探视形式。检察院未检部门与看守所应充分利用未检驻所检察室,丰富探视形式,采用面对面、亲情视频、一封家书等方式开展,服刑人员每月均可与亲属取得联系,既解决了父母异地探视不便的问题,又为帮扶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强大的亲情支持。

(二)明确帮扶工作具体流程及衔接机制

1.及时通知。要求看守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检察院未检部门。

2.帮扶结对。在接到看守所通知后,检察院未检部门三日内应指派专人与帮扶对象结成帮扶对子,并及时与帮扶对象的家属取得联系。如,针对每一个被帮扶对象均建立一个帮扶微信群,群成员包括被帮扶对象家属、帮扶人员、看守所管教、社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等,家属可以通过微信群了解被帮扶对象的现时状况,也可以为帮扶工作献言献策,形成监内—监外一体帮扶模式,共同帮助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3.制定方案。检察院未检部门可根据服刑人员的成长经历、社会背景、犯罪性质等,为每名服刑人员专属定制总体帮扶方案,并根据方案开展帮扶工作。而后,根据帮扶对象的帮扶效果、管教意见、家属建议等,再制定月帮扶方案、季度帮扶方案,形成机动灵活的帮教机制。

4.定期谈话。驻所未检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与服刑人员应定期进行谈话交流,以便更好地掌握服刑人员的身体状况、思想动态,从而更好地对其进行感化教育。除此之外,还可以制定读书计划、笔尖心事、一封家书、帮扶座谈、跟进帮扶、定期研判等帮扶流程。

(三)统筹工作,协调各部门发挥合力

一是对于监内帮扶,主要以监管教育场所的监管矫治为主,帮扶检察机关为辅,坚持督导而不替代的履职边界,通过寄送书信、视频连线或入监探视等帮扶手段,做细做实监内帮扶,为一线监管增添一份力量。对因家庭教养方式不当、父母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未成年犯,检察机关要联合有关单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亲职教育。

二是对于跟进帮扶,则重点以促进复学、就业为主要目标,争取未成年人保护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的支持,为刑满释放的帮扶对象顺利就学、就业回归社会提供便利。对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根据社区矫正法的有关规定,在对其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监督的同时,督促、联合社区矫正机关开展就业、复学等相关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水平,为下一步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要通过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共商帮扶措施,同时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助推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

(四)建立帮扶效果评价机制

1.未成年犯是否再次犯罪。未成年犯是否再次犯罪是检验帮扶效果的最基础性评价指标,该指标不仅体现帮扶效果好不好,更是帮扶效果有没有的评判标准。

2.未成年犯是否回归家庭。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础单位,是社会的基石,家庭不稳则社会不稳,因此未成年犯是否顺利回归家庭是检验帮扶效果的重要指标。

3.未成年犯是否复学读书。对于因案辍学的未成年犯,是否复学就读关系到其知识储备和工作技能,关系到其长远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程度,因此是否能够复学读书是帮扶效果的关键性指标。

4.未成年犯是否稳定就业。部分未成年犯家庭困难,没有家庭支持。没有稳定的就业就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工作加之其之前存在违法犯罪经历,就会给帮扶工作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能否稳定就业是帮扶效果的决定性评价指标。

5.未成年犯是否回馈社会。帮扶未成年犯的基础目标是让其回归社会。如未成年犯能够在回归社会基础上感恩社会、回馈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将是检察机关帮扶工作效果的最佳体现。因此,未成年犯是否回馈社会是帮扶效果的优质性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