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内涵及立法沿革
生态环境修复是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救济的核心责任,目的在于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以及时修复,在适用上优先于损害赔偿。2015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开辟了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化的道路,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确定为环境侵权的一种责任方式,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将生态环境修复置于六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首位,突出了这一责任方式的适用。上述法律文件均采取对恢复原状责任进行扩大解释的方法,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作为恢复原状责任的具体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正式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及其承担方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