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26年03月09日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利益至上”的经营模式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折身于法治社会,企业犯罪数量连年上升,企业通常将效益放在首位,至于管理是否合规、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风险,大多数企业管理层并不重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涉案企业一旦构成犯罪,被起诉的可能性更高,涉案企业及其高管均会面临严峻的刑罚,犯罪严重者还会产生涉案企业停产停工、人才流失甚至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所以对涉案企业的严厉打击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企业合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因其逐利性往往不愿花费精力、财力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而且,在现代经济社会,单纯地依靠企业自我管理难以达到企业合规的应有效果,可能只是建设表面意义的、缺乏实质性的合规管理体系。因此,借助外部力量推动企业自我管理是目前保障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https://www.daowen.com)
刑事合规就是这样将合规建设与刑事责任关联起来,通过不起诉或减少量刑等方式激励涉案企业重视合规治理,推动涉案企业自我有效管理,使企业与国家实现共赢的制度。[1]在现行刑事法的框架下,能够最大化发挥激励企业合规作用的诉讼方式便是相对不起诉。通过总结各地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经验,可以看出: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轻微犯罪且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其承诺、建立或实施有效合规计划后,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在刑事合规制度的稳步推进中,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做法有所不同,但大多遵循相对不起诉的相关规定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受域外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的启发,多数学者赞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如何选择利用合规不起诉模式,最大化地发挥刑事合规价值,维护涉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制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