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在基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26年03月09日
二、检察听证在基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1.根据《检察听证规定》第四条规定:“……(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由于未对公告程序、方式等做详细规定,在基层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在检察听证会的公告格式、形式、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2.听证员和听证参与人的选取、组成不够规范。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听证员和听证参与人的选取及组成进行规定。从上述地区检察听证情况来看,听证员以人民监督员为主,特别是刑事检察听证会听证员基本以人民监督员为单一主体,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无法得到保障。
(二)检察听证制度的运作由检察机关主导。基层实践中,是否召开听证,听证的流程、听证人员的选取、如何组织听证以及听证结果如何适用等,基本由检察机关主导,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听证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与制定检察听证制度的初衷产生偏差。(https://www.daowen.com)
(三)听证结果的运用过于形式化。当前,对检察听证结果的适用没有明确严格的规范。《检察听证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即听证员在听证会上所作出的听证评议意见,只作为承办人办理案件的参考,具体是否采纳听证评议意见、采纳到什么程度由承办人掌握,检察机关仅需对听证员履行告知决定和决定理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