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控辩审诉讼运作,促进监督制约机制

二、规范控辩审诉讼运作,促进监督制约机制

(一)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与公权力职能的法官、检察官相比,律师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为平衡控辩力量,做到程序公正,就要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各地法、检机关也纷纷出台细化的措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等,依法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案件,对律师执业的司法服务不断得到加强。

(二)应更加注重庭前会议制度的运用

控辩审关系中,相对地说,法官和检察官的联系沟通更加方便顺畅,检察官的意见会更大程度地影响法官。因此,为了对审判施加影响,有的律师则会选择借助媒体,使案件审理承受舆论的压力,法官难以维持中立。2021年10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对利用媒体违规炒作案件的特定行为进行行业约束。(https://www.daowen.com)

如何平衡控辩力量?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由法官主导,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排除非法证据,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庭前会议虽然不解决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但为下一步的庭审奠定基础,扫除障碍。实践中,庭前会议的诉讼价值有待深入开发。

(三)加强律师对审判权的监督

控辩审关系中,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是终局性的权力,确保审判权正确行使至关重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监督审判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权能,诉权与监督权叠加,而辩方仅享有诉权。虽然法律监督权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维护控辩双方合法权益的内涵,但客观上对于维护检方诉权更加有力。实践中亦有加强律师监督的尝试,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对接受律师监督作了细致的规定,是值得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