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路径选择

三、做好矛盾纠纷化解 工作的路径选择

(一)通过延展协作范围,提高检调对接启动效率。依托枫桥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在办理控告申诉、审查起诉、司法救助中,主动以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为抓手,加强与政法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沟通协作,不断完善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相互衔接、整体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探讨和解决检调对接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主动跳出“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思维桎梏,把矛盾化解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建制设点把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在重点乡镇、村(社区)探索设立纠纷化解试点工作室,负责控告申诉案件线索报告、案件处置、跟踪回访以及法律宣传等职能,充分借助基层自治组织力量,不断提升检调对接案件办理质效。

(二)以内生循环为基础,探索“刑事和解+”纠纷化解模式。以释放检察机关内生职能循环为基础,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模式,即厘清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制度之间的联系,释放循环效能,提升刑事和解案件司法公信力,通过在案件内部妥善办理,实现枫桥经验“坚持矛盾不上交”的效果。一方面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以及“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司法理念的落实,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案件将会大幅上升,对此,有必要将刑事和解作为认罪认罚案件酌定不起诉的一个重要考量指标,把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对立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此相对应,在目标考核上对于刑事和解案件在“案-件比”设置上应当有所优化。另一方面,主动对刑事和解案件启动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程序,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如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公开宣告进行释法说理,让当事人明白捕或不捕、诉或不诉理由,赢得理解和信任。对一些矛盾纠纷已经激化的案件,或涉案人员无理缠访、闹访案件,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公开听证,接受现场质询,及时回应社会质疑,推动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最后,对于一些被害人陷入困境的特殊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启动检调对接的同时,根据案件被害人实际情况一并启动司法救助机制,让被害人重新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源头上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

(三)在“点、线、面”上拓宽纠纷化解的力量维度。其一,重点配强控申检察队伍。努力做好控申办案组织建设工作,及时调配有丰富工作经历的业务骨干充实控申检察队伍。同时,面对编制受限、人员不足问题,可以探索实施AB岗锻炼工作机制,即明确其他业务部门为A岗,控告申诉部门为B岗,定期选派A岗青年干警到B岗跟班锻炼。其二,加强多业务条线学习培训。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组织控申干警专题学习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相关法律知识,注重拓宽控申干警知识面,着力提升控申干警的综合素质。积极派员参加上级部门业务指导,学懂弄通控申工作规范要求。其三,通过与政法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联系协作,合力破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难题。如探索“检察+网格”纠纷化解模式,立足基层发现与检察化解,从畅通信访线索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联合开展普法宣传等方面加强与辖区村社区沟通协作,打通检察机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便民途径,力争把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在小。

(四)把推进“以案释法”作为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支点。检察宣传工作是展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法形象,增强检察影响力的重要载体。一方面,要通过微信、微博、抖音、今日头条、法治大讲堂等线上平台,加强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职责宣传,尤其是要广泛宣传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让群众理解和支持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要改变过去“自说自话”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间的互动,主动把推进“以案释法”作为增强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支点,充分发挥“一村(社区)一讲堂”、派驻检察室等线下平台作用,以典型案例讲解、依法维权情景剧等方式,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合法合理表达诉求,从源头上把矛盾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