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确定刑认识分歧及对策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确定刑认识分歧及对策分析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李丹丹 高 翔(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意见……”;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笔者认为上述两个“应当”的刚性规定从制度设计层面对检察机关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办案要求,同时也对审判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时“除外”不改提出要求,保障“认罚”从宽可预见。“认罪”和“认罚”两个层面可预见是引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钝化社会矛盾的根本。因而在“认罚”结果可预见性、稳定性方面,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通过相应规则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