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问题综合治理对策探讨

三、醉驾问题综合治理对策探讨

(一)打破唯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创建多维度的构罪评价体系

针对当前以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加大醉酒对驾驶的影响因素进一步细分研究,引入相应的评价体系,综合性地对醉驾行为入罪作出规定。探索建立犯罪人醉酒程度评价体系,对个案涉案人员酒精含量对其正常判断的影响力进行客观细分判断,确定其醉酒后驾驶行为的具体危险程度;对驾驶机动车的性质确定认定标准,对车辆的型号及危险性结合驾驶的时间、路段、速度、距离、驾驶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实害结果等进行综合认定。在从严把握入罪标准的情形下适当提升对醉驾行为的刑罚力度,提升犯罪打击的威慑性。

(二)优化司法治理路径,刑事处罚谦抑性和严厉性并重

加大对醉驾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发挥检察机关不诉权合理适用,在从严打击醉驾犯罪基调下倡导对醉驾案件的慎诉理念,加大《刑法》基本理论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针对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案件依法作出无罪不起诉,对情节轻微的醉驾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中明确需要履行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参与社会服务等行为,加大对被不起诉人醉驾行为的教育、引导,防范再犯。通过对醉驾案件不起诉,合理评价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消除因酒驾起诉带来后续负面影响。同时探索建立醉驾类轻微刑事犯罪前科影响分层评价制度,降低醉驾犯罪前科对子女就业等非本人利益的负面影响。结合涉案人员在刑法执行期间表现、履行附属义务的积极性及现实效果、社会志愿服务开展情况等综合评价刑罚效果,客观评估再犯可能性及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对其前科影响评定等级,根据等级评价负面影响度,借此增进涉案人员悔改积极性,主动预防再犯,更好地达到刑事处罚的目的。通过不起诉和前科犯罪影响等级评定等途径,有利于缓和醉驾者对政府和社会的对抗情绪,有效保持社会稳定。(https://www.daowen.com)

(三)完善醉驾案件酌定不起诉后刑行处罚衔接制度

检察机关需加大和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打破各自考核壁垒,通过高层沟通、层层交流的方式,在醉驾案件处理方面达成执法共识,贯彻落实慎诉理念,重点做好相对不起诉案件刑行衔接工作。需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执法标准,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行衔接的具体指导适用在法律适用层面达成一致。检察机关要应积极主动对相对不起诉案件向公安机关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明确相对不起诉既不是对犯罪的放纵,也不是对侦查工作的否定,仅是非刑罚手段的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对于该类案件的实质处罚仍有赖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到主管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对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情况同步审查,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检察意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切实加强衔接效果,提升处罚效果。

(四)创建多部门联合、各阶段、有针对性的醉驾预防体系

加大对驾驶人群体的法律知识宣传,实现主体源头预防,如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阶段建立驾驶机动车安全义务告知、驾驶人守法承诺制度,提升驾驶人对该类犯罪违法性的全面客观认识。针对已犯群体的特殊宣传,利用该群体开展预防,借由以身为鉴,实现再犯预防,在驾驶人因饮酒驾驶受行政处罚后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引入驾驶机动车安全法律知识考试或参与交通劝导等社会公众服务;在驾驶人因醉驾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后,除了进行具结悔过外,可以探索对其进行集体训诫、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开展醉驾预防宣传等,切实提升对醉驾行为的悔罪效果,促进刑法的威慑效果由醉驾者向周边有效传递;在案件被起诉后法院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后,法院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可利用犯罪人员开展醉驾知识宣传或社会公众服务。结合“七五”普法工作,执法机关可探索专项法制宣传、在线以案释法、公开案件信息等方式,结合城市、农村的发案特点、违法性认识盲区有效开展宣传,利用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基层群众酒驾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安全驾驶行为,有效预防潜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