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二、基层检察院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在三十多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虽然成效显著,但是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飞速前进的历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对未检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首先,检察机关是在党委领导下的政法单位,获得党委和政府支持是检察机关开展好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尤其是涉及部门较多的未检业务,各部门协调配合至关重要,党委对未检工作重视程度,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工作的开展程度和覆盖面。其次,考核是业务评价的指挥棒,近两年来未检业务虽单独考核,但占比较小,检察机关在人员分配和时间倾向上更重视占比较大的刑事检察业务,对未检工作虽有强调,但重视不足;最后,在未检检察官兼办其他案件情况下,对未检案件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认识不足,存在为考评加分强上数据,落实特殊制度流于形式等情况。

(二)制度不完善,工作实际与法律规定两张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指定一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机构,统一办理辖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地未成年人审查起诉工作也集中在一个基层检察院集中管辖,笔者不否认这一规定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作用。但是该种管辖模式实施后,一直争议不断,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管辖权问题,此外,2017年实施的《未成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开始的内设机构改革,都要求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案件集中管辖模式下,将批捕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起诉集中管辖模式已不符合捕诉一体的理念要求。

(三)人员不足,办案专业化水平不高(https://www.daowen.com)

1.机构专门化尚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需要整合各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察职能,交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没有专门设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应由未成年人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办理。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本市除集中管辖的区院未检检察官可以专门办理未检案件外,其他院未检检察官均需参与其他案件的轮案工作,且基层院案多人少本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独立出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检案件,无疑会增加其他检察官的工作量。

2.人员专业化水平有限。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对未检干警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有丰富的法学知识,还应有与工作相匹配的心理、教育等相关技能。现阶段,检察干警知识结构单一,多熟悉法律知识,对涉及未成人相关的其他技能知之甚少,尤其是现阶段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面临更高要求,心理疏导、跟踪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在无专业力量介入的情况下都需要未检干警亲自为之,囿于未检检察官知识面的局限,只能对问题较轻的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释法说理,改善监护人教养习惯,提升监护人教育观念。对问题严重的涉案未成年及其家庭还需借助教育部门、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社工等专业力量开展工作。

(四)单打独斗,综合治理体系尚未建立

1.社会各部门参与度低。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虽然是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要求,但是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支持,未检工作也难以开展。随着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职能的不断增加,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也越来越多。而检察院自成立以来就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能,社会各单位对于检察机关的“造访”多持抵触情绪,认为其是“找麻烦”的单位,对检察机关工作的配合程度和督导内容完成度不尽如人意。

2.社会服务体系未健全。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是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效率保障,从各地实践的经验可以看出:凡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实施效果好的地区,都有良好的社会参与及社会支持体系做支撑;反之,离开了社会参与及社会支持体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就会陷入无法实现其对涉罪未成年人有效“感化、教育、挽救”的窘境,在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地区妇联等部门开展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跟踪帮教等工作,这样就可以节省未检干警的工作时间和精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到未检相关业务的办理。就本地区而言,除未检案件集中管辖的基层院相较于其他基层院而言,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相对完善,其他基层院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几乎为零,无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未检特殊制度落实,一方面无法保证相关工作开展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占用了未检干警大量精力,对本就紧张的工作更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