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有因上诉制度的防范及配套机制
(一)建立被告人上诉权滥用防范机制
1.提高非羁押型强制措施的比率。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要提高非羁押型强制措施的比例,这样可以减少被追诉人的对抗情绪,缓解控辩紧张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技术性上诉和超过心理预期而上诉的情形。对于罪行较轻的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不予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2.提高提高非监禁刑的比例。据统计,在认罪认罚从宽安案件中,96.2%的被告人被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0.3%的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4.5%的被追诉人被不起诉,通过这一数据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绝大部分为三年以下轻型案件,此类案件与性质恶劣需要从严打击的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同,在处理上既要对犯罪进行惩治,又要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积极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可以降低被告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而做出的留所上诉或者因超过心理预期而上诉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二)建立防范上诉权滥用的配套机制
1.构建认罪认罚证据展示制度。“信息不对称”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反悔的最主要的原因,建立认罪认罚证据展示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广州地区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展示制度进行了探索,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认罪认罚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可以在协商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检察人员向被告人出示主要证据清单,使被告人充分掌握案件信息,从而防范被告人反悔而提起上诉。
2.保障并强化值班律师的权利。其一,应当赋予值班律师有效辩护权。应当重视律师辩护对司法责任制的有效制约作用,应赋予法援律师一定的阅卷权和辩护权,以保证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真正的法律参考意见。其二,强化值班律师的职责。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应强化值班律师法定职责,以督促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