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四、如何认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获取他人手机号码的手段有两种,一是面对面获取,被收集者知道手机号码是用来注册App,为获得小礼品自愿将手机号码告知犯罪嫌疑人,二是通过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在未经过被收集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手机号。(https://www.daowen.com)

根据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与合作的营业厅工作人员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违法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取第一种获取他人手机号码的手段,出售给上线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实践中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准确判断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不能仅以是否经权利人同意作为判断标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同于“违反国家规定”,前者的范围更为宽泛。我国虽然截至2021年6月尚未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特定领域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专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个人信息的,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陶某在摆地摊收集手机号码的过程中,仅告知被收集者注册京东等App,被收集者主观上也仅是将手机号码交嫌疑人本人用来注册App,主观上对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将手机号码发给上线的行为并不知情,也就是说,被收集者的主观同意仅限于同意将手机号码给该陶一人注册App。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陶某某应当在征得被收集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将手机号发给其上线注册App,据此,笔者认为该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违法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