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2026年03月09日
二、办案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监督案件较为单一。以我院为例,当前所办理的所有人民监督员参与的案件集中为必须邀请的范畴,均为“拟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对于参加巡回检察、参加案件质量评查、参加司法规范化检查等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还未真正落实,“十种方式”“四大检察”未完全涉及。
(二)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在检察机关内部,人民监督员工作涉及部门多、监督范围广、与办案程序的衔接要求高,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当前,人民监督员工作所属办公室,在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业务部门的沟通衔接上还需加强,需进一步完善衔接配合机制。业务部门要及时制定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工作计划,提前告知便于沟通联络,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https://www.daowen.com)
(三)监督效力还显不足。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了“建立案卷备查制度”“意见留痕机制”等制度措施,增强了制度刚性,加强了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但是,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很多案件情况复杂、争议较多、专业性也强,在一定程度上考验着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储备,以致人民监督员难以提出实质性问题,可能导致以走过场的形式完成监督流程,无法发挥其外部监督的实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