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帮扶教育工作的基础界定

一、未成年人检察帮扶 教育 工作的基础界定

(一)未成年人检察帮扶教育工作的基础概念

1.帮扶对象。未成年人检察帮扶教育工作的帮扶对象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判决生效后在监狱服刑的未成年犯、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的未成年犯和刑满释放、特赦、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

2.帮扶范围。监内帮扶,是指对处于刑罚执行期间的未成年犯的帮扶,包括对接受社区矫正监督未成年犯的帮扶;跟进帮扶,是指对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未成年人的帮扶。

3.工作要求。检察机关等各帮扶单位要注重协作配合,实现对未成年犯帮扶教育的信息共享、计划共商、措施共举。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动员社会资源、爱心力量参与帮扶工作。针对帮扶对象特点和现实需求,综合运用心理干预、情感沟通、经济救助、生活安置及帮助就学就业等多种形式开展精准帮扶,帮助帮扶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健全人格,提高谋生能力,预防再犯。

(二)检察机关在帮扶教育中的相关概念界定

未成年人检察帮扶教育工作意为,检察院要指派检察人员与帮扶对象结成帮扶对子,向未成年犯监管教育场所提供帮扶对象诉讼期间帮教信息,提出教育矫治建议。同时,根据帮扶对象特点和现实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帮扶方案,协助监管教育场所对帮扶对象开展监内帮扶,组织相关帮扶责任单位积极开展跟进帮扶。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帮扶牵头单位,工会、人社、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是帮扶责任单位。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检察院是帮扶工作检察院,负责制定帮扶方案,居间协调联络相关帮扶责任单位,组织落实帮扶方案。帮扶责任单位负责协同帮扶工作检察院制定完善帮扶方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协力做好未成年犯帮扶工作。

(三)未成年人检察帮扶教育工作的工作原则

1.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引领,进一步更新工作理念,勇于担当责任,把握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检察机关要更加有力地扛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主动作为,最大限度为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2.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引领,从强化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出发,凝聚合力,拓宽渠道,完善机制,创新方法,不断提升帮扶工作实效,创新开展帮扶工作的具体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