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检察建议的规范化建设
首先,要推进管理监督规范化。要构建严谨科学的质量监管机制,外部要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制约,内部要加强各类检察建议的内部审核,严把质量关口,更加注重检察建议的质量、效率、效果转变。要重视发挥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督促履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审核把关作用,配备业务能力过硬的检察官负责审核,加强对《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政策依据和法理根据的审核把关,确保提出的检察建议符合法律政策、论证严谨、说理充分、切实可行。
其次,要推进制作说理规范化。要细化检察建议工作流程,明确制发程序,增强对检察建议说理性、书写规范的要求,检察建议的内容表述要精练全面,才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包括调查研究情况、听证和论证情况、详细法律依据、落实建议的具体措施和方法等。要加强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建设,通过建立权责明晰、公正高效、规范有力检察建议办理机制,提升检察建议的制发效果。
最后,要推进跟踪落实机制建设。检察建议不能一发了之,而应重在督促落实。单位内部应明确检察建议的办理人员,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及时跟踪督促,避免出现快到期时再找被发送对象要回复的情况。建立负责人对接机制,送达检察建议后,被建议单位必须明确整改负责人,并报给检察机关。同时,《工作规定》中有检察建议抄送制度的规定,实践中基本没有落实,对于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等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等,借此增强落实的效力和影响。
(二)加强检察建议的专业化建设
首先,要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目前,检察机关业务培训工作已经做得比较全面,但专门针对检察建议工作的业务培训却不多,包括检察建议的制发流程、开展调查核实的方式方法、检察建议的书写技巧、跟踪落实方式方法、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如何审核等都没有进行过培训和岗位练兵,基层办案人员多数摸着石头过河。当然,能探索出经验的可以及时推广,给发展落后的地区的工作推进提供经验借鉴。(https://www.daowen.com)
其次,要借助外脑。当前,很多检察机关围绕专家咨询进行了不同的尝试,但不少地方建立了专家委员会却很少使用,对此,可以尝试邀请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或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对即将制发的检察建议进行专业的论证,并提供相应的意见,推动从专家咨询制度向专家论证制度延伸。如此,可以避免专家委员会闲置的情况,让专家参与检察建议的制发过程,同时可以扩大外脑的范围,适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等的意见建议,提升外部人员的参与度,解决检察人员相对行政执法“外行”监督“内行”的情况。
最后,要加强检察建议专题理论研究。有关检察建议的理论研究成果目前还不多,针对检察建议设置的研究项目更缺乏,检察机关应该主动在加强自身理论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检察建议的理论研究走出去,以积极参与或主动推进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年会等调研活动为切入点,推进与高校、其他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合作研究等方式,将检察建议推向专题研究,以吸引更多专家学者的研究视线。
(三)加强检察建议的创新化发展
首先,要注重监督理念的转变。检察建议不能单纯强调“刚”性建设,而应将惯有的硬性思维、直线思维,转变为强调效果思维,实现刚柔并济,积极寻求有效途径和方法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最终目的。探索构建新型协作配合工作体系,将检察建议纳入地方考评体系予以保障,当然这个过程要循序渐进。当前阶段,主要还是应该通过加强沟通协作,巩固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对检察建议的保障作用,研究如何通过搭建多部门参与合作、沟通和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协同配合增进检察建议的整体效能。
其次,要注重方式方法的转变。探索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建设,推进检察建议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监委监督等的融合发展,做到取长补短、协同推进。推行检察建议公开制度,检察建议法律文书可以探索纳入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对已制发的检察建议可以通过公开宣告、公开送达等方式,公开检察建议内容,以引起被监督者的高度重视,同时赢得社会舆论更多了解和支持,增强检察建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最后,要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信息技术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检察建议工作也要顺应信息化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时代潮流。探索建立兼具监督线索信息获取、监督事项智能分析等功能的智能辅助系统,节省人工成本,缓解不少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推进科技手段在调查取证、案件评估等方面的运用,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检察建议工作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