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出入境证件”
探讨“出境证件”的概念,是因为其对于出售出境证件罪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成都爱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森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都明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外籍人员办理的并非签证,而是学习类居留证件。上述条文中所列举的出入境证件类型中并无居留证件。而居留证件是否属于“其他出境、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因关系到刑法入罪范围。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检的资料。”(https://www.daowen.com)
居留许可证并没有明确被列入其中。其究竟是不是属于“出入境证件”,如果是,是属于“签证”还是“其他出境、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两高解释中对“出入境证件”的界定沿袭了2002年公安部《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对“出境入境证件”的解释:“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而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从新法优于旧法来理解,笔者认为出入境证件包含两个类型,一种是身份类证件,比如护照,用以证明持证人身份和国籍,另一种是出入境许可类证件,居留证件应当与签证处于同等位阶,属于出入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