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磐安县检察机关司法救助 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知晓度低,当事人不了解

目前国家司法救助的启动,主要是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其他职权部门移送这三种方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线索,主动去找被害人或者家属了解案情,告知其符合申请条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但因宣传不够,当事人对司法救助不了解,且心怀顾虑。有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因担心接受了司法救助金会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而放弃申请,有的以为检察机关对其给予司法救助是对其所受损失的赔偿,认为金额不应该少于其所遭受的损失。

(二)审批程序不统一,发放周期过长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并没有检察机关救助金需要向党委政法委审批的程序规定。但在实践中,市县两级的救助金发放程序繁琐,检察机关提出救助意见后需要报当地党委政法委审批,救助金发放周期较长,不能达到及时救助的目的。

(三)救助金额偏低,监管存在困难

现行司法救助方式多为救助金救助,但基层检察院受地方财政的限制,救助金额多为5000元以内的小额救助,即使是因为因案件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对其家属的救助一般也不会超过万,一般情况下可以帮助被害人暂时缓解困难但对于动辄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来说,小额救助有时并不能帮助被害人解决“急迫困难”。同时,对没有监护人的被救助人,救助金监管存在困难,难以保证“物尽其用”。

(四)救助信息不畅,案源渠道较窄

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有着丰富的释法说理和群众工作经验,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中能够全面且多元化地做好救助对象的息诉息访工作,将其作为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控申部门在接待信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很难发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而需要救助的对象绝大部分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负责捕诉的部门不将线索移送给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很难自行发现,导致错失救助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