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认罪认罚被告人有因上诉制度
2026年03月09日
二、建立认罪认罚被告人有因上诉制度
对上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规律,因此,我国可以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有因上诉制度,“因”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侵害被告人合法权利的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未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权利及导致的法律后果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追诉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义务,这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其次,非基于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因此,违背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被告人当然可以提起上诉。最后,违反法定程序的,获得法律帮助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认罪认罚真实性和自愿性的重要手段,因此,被告人未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其有权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二)案件定罪量刑存在问题的
其一,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二,发现新证据足以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此时,被告人提起上诉并没有突破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约定,并不违背司法诚信原则,被告人上诉具有正当性。其三,法院超过量刑建议裁判的,在此种情形下,法院的裁判超出了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签署的具结书,提起上诉亦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