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官业绩考评计分之L市检察机关考评实践
L市在组织检察官业绩考评过程中,分别采用两种考评方式对检察官业绩进行评价计分。一种是将检察官业绩考评内容分为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指标,计分的总基调在办案效率指标,围绕着各种类型的案件数设置基础得分项,以办案质量指标和效果指标作为加分、扣分项,由于没有采用信息化方法进行系统计分,通过人工核算的方法计算出的分值不够全面充分,导致考评成绩部分失真。一种是通过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研发的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对检察官业绩进行评价,考评指标设定与通过线下人工核算的指标设定内容基本一致,大大缩减了人工申报和核算的出错率,L市主要采用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进行计分。
(一)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计分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考评原则上在本院同类业务岗位之间进行比较,但在市级或者县区级检察机关,部分员额检察官跨业务条线办案或员额院领导跨业务条线参与轮案,存在计分不平衡、考评结果应用难度大等问题。案管部门、研究室、未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控告申诉检察除参与轮案的员额院领导外均仅有员额检察官1人,该检察官业绩如何评价成为难题。为此,L市使用全省通用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将业绩考评得分分为质量分、效率分、效果分和综合业务得分,将所有案件难度分为十级强度,如自侦案件办案难度最大,办案强度为十级,则案件得分最高,一审公诉案件、审查逮捕案件等次之,相应的逐渐减少案件得分。该计分方法将案件难度分值根据案件类型固定,没有考虑到同一种类型的案件还存在难度差异的问题,导致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意见较大。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存在案件卷宗多、阅卷时间长、取证难、补证难、理论分歧较大等难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自侦案件同样存在难度不一的问题,难以综合平衡。
(二)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计分存在的问题
1.考评结果不够客观合理。通过业绩考评系统生成的考评成绩与检察官平时工作表现和办案质效不符,如,L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除办理自侦案件外还要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时还要负责指导基层院办案,业务量大、工作难度大,通过系统考核的成绩却排名末位,案管办、研究室等成绩位次均排名在前。从工作效率和办案质效上来看,系统最终对该部门员额检察官的业绩评价不够客观。
2.系统本身还不够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常常出现错扣分值,案件不得分或者得分不准确等情况,临时通过后台技术解决,无法满足考评需求,也存在当次考评没能解决问题等情形。如,涉未成年人一审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而系统对未指定法律援助的情形均进行了扣分,导致不需要指定法律援助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也被扣分,该项扣分存在漏洞。刑事检察条线的案件强度分设置相对较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强度分设置相对较高。从扣分较多的考评项目来看,刑事检察退回补充侦查、量刑建议、抗诉意见等存在部分案件根据实际办案情况不得不退、量刑建议与法院宣告刑仅相差一两个月等情形,而这类案件系统设定规则后均直接扣分处理,导致考评成绩普遍偏低。同样的情形,也存在于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中,若检察机关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则直接予以扣分处理,容易影响检察官履行监督职责的积极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则几乎未出现扣分情形。
3.检察机关工作网和专网的配置使统一考评标准成技术难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同时部署在检察专网和工作网上,当前检察官业绩考评系统却仅部署在工作网上,暂时无法解决专网案件无法统一纳入业绩考评系统进行考评的问题。由于业绩考评系统本身计分公式复杂多变,加分、扣分项目均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无法将计分公式应用于统一培训等问题,造成对考评成绩的计算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标准”,一种是对专网案件得分进行的人工核算,一种是对工作网案件得分进行的计算机核算,必然导致考评成绩的不合理。
4.部分指标设定不合理,“干多错多、干少错少”情形显现在考评成绩中。如,部门间根据检察办案数量情况,办案数量多的检察官分值始终较办案少的检察官高,但同时也反映出案件多的检察官效率分较高,伴随着质量分较低,其他案件少的部分检察官则出现质量分较高,效率分较低的情况,从而导致办案量多的检察官考评成绩低于办案量少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