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纠纷化解工作困境分析
(一)检调对接机制启动较难。在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中,检察机关主要是一种参与者、协助者身份,主要通过引入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调解组织的调解资源,来实现检察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由于委托调解组织涉及众多环节,需要时间、程序上的衔接,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进程,从提升办案质效的角度来看,适用检调对接无疑会大打折扣,导致办案检察官往往不愿意主动启动。再者,部分基层检察院内部缺乏启动检调对接的硬性规定,造成各部门间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也直接影响了办案人员启动检调对接机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存在顾虑。由于不同主体具有不同评价标准,导致对同一事物的态度各不相同,这也是检察机关根据刑事和解作出不起诉处理后评价各异的原因。一方面,在司法人员眼中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能够教育、感化和挽救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由于刑事和解需要进行走访调研、风险评估等大量工作,将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案-件比”的压力下,检察官更愿意选择传统模式办理案件。另一方面,容易受到社会质疑,如在两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一个嫌疑人给予被害人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另一个嫌疑人暂时没有赔付能力导致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那么两嫌疑人最后的处理结果会有较大差异,尤其是当检察机关对达成和解的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时,尽管从法理和适用法律上无任何问题,但也难免会让部分群众产生以金钱换自由的质疑,甚至会质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导致检察官办理案件时会尽力避免刑事和解适用。
(三)基层纠纷化解力量建设不足。基层检察院受人员编制、经费等因素制约较为严重,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在人员配置上一定程度地向捕诉、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倾斜,导致控申部门队伍建设薄弱,普遍存在专职人员不足、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以Q市检察院为例,该院控申部门为典型的两人科室,即仅配备有1名负责人和1名聘用人员,日常更多的是忙于完成上级各项目标任务,而在化解矛盾和息诉工作上有所忽视,突出表现在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和非检察机关管辖案件中说理和引导上存在不足,有一推了之的现象。
(四)成熟的社会法律意识仍未形成。基层检察院接待和处理的控告申诉案件,有很大部分诉求涉及案件管辖问题。如Q市受理的87件控告申诉案件,有39件属于非检察机关管辖类,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达到44.8%。而之所以有如此高的比例,一方面是检察机关侧重于预防犯罪普法宣传,对于自身职能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群众对控申检察工作认识不足。另一方面,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多或者几乎不了解,如Q市检察院受理的多起控告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双方之间仅是因口角而发生的抓扯,尚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