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二、看守所检察监督 工作基本情况

当前,看守所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派驻检察监督+巡回检察监督结合的监督模式,从监督的实效性及操作性来看,派驻检察监督仍然是看守所检察监督的主要监督方式,巡回检察作为一个有力的补充,是针对派驻检察进行的完善优化。实务中更是形成了以派驻检察监督为常态,巡回检察为补充的工作模式。

派驻检察是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要内容,也是看守所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检察机关通过派驻检察,对看守所实现无缝对接、24小时全方位的监督。派驻检察的设置情况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在看守所设置检察室,并派检察人员前往办公、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据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在监管场所设置派出检察院89个,设置派驻检察室3396个,共承担2659个看守所和668个监狱的检察任务,占监管场所总数的95.7%,由此可见,派驻检察在全国看守所检察监督中的普遍性、普及性、有效性。

看守所巡回检察作为新型监督方式,是贯彻最高检《关于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的通知》推行巡回检察的重大举措,旨在改变派驻检察思维固化、熟视无睹、监督敏感性不强的弊端,看守所巡回检察由分州市一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下一级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看守所检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巡视。当下,看守所巡回检察已在全国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展开,完成以改革为试点到全面展开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