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合规不起诉模式的构思与选择
不同规模的涉案企业承受诉讼负担和企业合规的能力不同,设置多种模式选择更有利于发挥刑事合规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利用认罪认罚制度、合规考察制度等配套制度为刑事合规打出“组合拳”,与第三方组织共同发挥社会治理职能,优化企业营商法治环境的效果会更好。
(一)探索搭建合规不起诉模式的适用层次
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则适用上,检察机关往往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23]。我国将两种模式明确为有层次的优先适用关系而并非对立关系,从这一点来看,相对不起诉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对于处理企业犯罪存在多样选择的可能性。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逻辑关系可以表述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起诉”[24],但并非绝对的适用规则,由于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考量不同,两者放在一起很难比较出界限清晰的前后关系。为了发挥两种不起诉各自的优势,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平衡两者关系。本文从案件适用范围和涉案企业规模两方面讨论合规不起诉模式的适用层次。
第一,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轻微犯罪,而是两种不起诉模式的适用条件均应设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当前实践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设定为轻微犯罪,而“犯罪情节轻微”并未强调刑期轻微,所以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如果涉案企业再犯危险性降低,情节较轻,对修复社会损害抱有积极态度,同样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25]两种不起诉模式在是否需要刑罚方面存在细微差别,相对不起诉依法不需要刑罚,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需符合起诉条件,在完成合规整改后才予以不起诉,说明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更重,换句话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涉案企业再犯罪的危险性更大。“基于经验性的各种条件或者因素判断犯罪人再犯罪的危险性大小,恰恰是一条比较可靠的量刑路径”。[26]也就是说判断企业再犯罪危险性的程度需要检察机关的主观裁量,检察机关可以考量涉案企业的犯罪动机、目的与手段、行为性质等来判断再犯罪危险性,若涉案企业再犯罪的危险性较轻,可适用合规相对不起诉模式,减少涉案企业的诉累;若涉案企业再犯罪的可能性更大,那么对其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合规效果更佳,因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周期较长、程序繁琐,易增加企业诉讼负担,因此在选择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时还需考虑涉案企业的规模、合规条件和能力等来具体确定适用何种不起诉模式。
第二,合规不起诉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但需对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作出适当的区别对待[27]。中小微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单一,管理层往往是一人或家族成员兼任,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风控部门,且其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较为传统,一旦中小微企业进入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拖垮中小微企业的可能,更何况对其刑事合规。若要保障中小微企业能够正常存续,合规生产经营,对于再犯罪危险性较轻的涉案企业,在综合衡量其合规条件、合规意愿等因素后,可以对其适用诉讼周期短、合规整改简单的合规相对不起诉模式,也可对其适用检察建议模式,给予中小微企业一定的合规自由;对于再犯罪危险性较重的企业,原则上应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若其不具备合规能力但承诺合规、真诚悔罪,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适用合规相对不起诉模式。大型企业则情况不同,它是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若其经常陷入合规风险,对其他经济和自身形象影响会很大,因其具备合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济实力,督促其建立完整的合规体系是确保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所以,刑事合规在适用于大型企业时应显露出强制性,针对大型企业,应根据再犯罪危险性轻重来判断合规不起诉模式的适用,危险性轻则适用合规相对不起诉模式,反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寿命较短,但具有市场活力,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中小微企业就像“弱势群体”,需要在制度设计上予以适当倾斜。因此,本文在构思两种企业的不起诉模式时,对再犯危险性小的大型企业不建议适用检察建议模式,对再犯危险性大的大型企业不建议适用合规相对不起诉模式,在制度上给予中小微企业一定的合规选择权,利用刑事合规对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不同态度体现合规不起诉模式的适用层次。
(二)探索完善合规不起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合规在刑罚理论上具有同源性,两者均具有“从宽”的法律效果,但实现特殊预防的程度和达到不起诉的途径不同,在涉案企业构成情节轻微犯罪的前提下,前者特殊预防的要求较低,真诚悔罪即可不起诉;而后者特殊预防的要求较高,需要通过刑事手段实现刑事合规目的,完成合规整改才可不起诉,可见,将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入合规不起诉制度中,能够最大化发挥刑事合规价值。
合规不起诉制度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顺序方面,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开启合规考察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罚”要求涉案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处罚予以认可,这时的处罚若无例外情形应该是明确的、不变的,在没有合规整改结果参考的情况下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能会影响涉案企业合规的积极效果。在适用顺序方面,建议以“认罪—合规—认罚”的逻辑关系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合规不起诉制度有效结合,对两种合规不起诉模式区分适用。在审查起诉阶段两种模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不尽相同,在相对不起诉模式中,其诉讼程序不间断,相对不起诉决定一旦作出即生效,所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放在合规考察评估后,待合规考察结果合格再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而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中,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作出时具有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通常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就表示认可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认可考验期届满时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先,合规考察阶段在后,这时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承诺合规的效果。检察机关可以将合规承诺内容(合规考察期、自愿接受第三方组织合规监管、同意合规不到位的被诉后果等)表述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作为其悔罪并积极整改的体现,为后续作不起诉决定提供有力证据。(https://www.daowen.com)
(三)探索完善合规考察制度
1.合理设定审查起诉程序与合规考察程序的期限。
在相对不起诉模式中,合规考察阶段会占用审查起诉期限,办理一个企业犯罪案件需要经过受案、审查卷宗、调查是否符合合规条件、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确定第三方组织人选、第三方组织要求提交并审核合规计划、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合规考察期届满时提交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公开听证评估、作出不起诉决定等。目前,具体何时启动合规考察程序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可能会影响合规考察期限的设定以及整个第三方机制的运行时间,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上予以重视。笔者认为,首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需以涉案企业认罪为前提,在查清案件事实、情节的情况下开展合规考察。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对未羁押的企业负责人、高管的审查起诉期限为12个月,将合规考察阶段引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审查卷宗及调查合规的时限将受到较大程度的压缩。考虑到案件可能涉及补充侦查,建议审查案件事实和调查合规的期限原则上限定为3个月,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其次,案件审查结束后,检察机关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并由管委会依据个案随机抽选第三方组织成员后进行公示,通常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第三方组织开始督促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审核合规计划的“三性”[28],依据合规计划的执行预期确定合规考察期,由于合规计划的质量影响合规考察效果,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审核期限不宜过短,以1至2个月为宜。最后,综合试点检察机关的经验,在对涉案企业适用相对不起诉模式的情况下,合规考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情况略有不同,参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考验期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开始计算,在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监督考察,也就是说,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时,考察机关就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考察要求。同理,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应为第三方组织监督涉案企业执行合规计划的期限,即合规考察期限,不应包括选任、公示、制定、审核等期限,可见,合规考察程序的启动发生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另外,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至1年,此时的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那么对于需要建设合规文化、合规计划执行难度较大的企业,较长的合规考察期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合规考察期限可以继续沿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2.明确有层次的合规计划制定及评估标准。
目前我国企业的自我合规动力不足,需要司法机关使用必要的刑事手段进行干预,刑事合规对涉案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要求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并按照合规计划建立合规体系,合规计划并非针对涉案企业的全部风险,其只包括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29]。不同领域的合规内容必然不同,若忽视行业间的合规内容差异,建立统一、相同的合规计划标准,会影响不同涉案企业的审结结果,比如相同领域的中小企业在合规考察期末能完成和大型企业相同的合规计划,最后中小企业因合规不合格被提起公诉,而大型企业因完成合规被不起诉,由此将产生不公正对待的可能。因此,合规计划的标准需要框架式规定。
首先设定合规目标,即合规计划追求的预期结果,涉案企业涉嫌犯罪必然有管理漏洞,合规目标就是要涉案企业自查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剖析犯罪原因,找到合规欲达到的风险防控效果,涉案企业要保证合规目标具有可行性,通过书面文件形式确立下来,将其渗透到企业高层及每一位员工。其次,制定合规方案,合规方案是整个合规计划的核心,应当包括识别、报告和预防风险的功能[30],因合规方案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且其制定过程可能触碰到企业内部利益,企业内部人员若担任合规方案的制定者难免会受各方利益的波及,所以设置独立的合规专员具有重要意义。合规专员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其可以直接向企业决策层报告合规情况,只对企业决策层负责,这就需要通过公司规章制度赋予合规专员参与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各项调查任务、能够有效推进各项整改措施的适当权力。在识别风险方面,不仅需要合规专员履行职责识别风险,还需要企业每位员工能够主动识别并向合规专员报告风险,通过合规专员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合规培训,使员工提高合规意识,减少企业犯罪可能,培训经过和效果应保留书面记录。报告风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企业员工向合规专员报告合规风险或漏洞,二是合规专员向企业决策层报告合规情况。在第一种情形中,企业应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报告程序,拓宽企业员工报告的渠道,并保证秘密地接受和处理其报告的合规风险;合规专员报告前,需开启独立的调查程序进行合规风险调查,调查结束后将合规风险调查的整体情况和结果向决策层报告,由决策层决定合规风险的应对和预防。预防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合理的惩罚机制和专业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的设定是合规专员履行的主要职责,惩罚机制需要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设定违反或不履行合规义务的后果,使企业员工能够信服和遵守。最后,形成合规文化。合规文化是企业应当遵循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31]是合规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合规文化的发展取决于整个企业高层和普通员工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长期坚持,对合规培训要求、考核制度、纪律处分制度、各自工作职责等认真遵守。
不同规模的企业执行合规计划的难度不同,中小微企业在经济实力、人才能力等方面与大型企业的差距较大,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设置统一的合规计划框架,易拖垮中小微企业,所以在设置合规计划框架时,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要求的标准不能完全一致。笔者认为,合规文化的形成需要时间,大型企业的企业文化底蕴相较于中小微企业更厚,对前者要求合规文化建设更合理,合规文化对大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长远利益,但需要较长的合规考察期限。针对中小微企业,要求其建立的合规计划包括合规目标、合规专员、识别、报告和预防机制即可,无需再对合规文化进行硬性要求,这样设置简单可行的合规计划需要的合规考察期限较短,能够和前文提到的不起诉模式的选择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