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曹某某在非法经营炼油厂过程中,将刷洗炼油罐产生的废水等未经处理直接倾倒至厂房北侧一个无任何防漏设施的土坑内。2019年12月7日,经由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曹某某排放到废液坑内的物质中,苯并芘严重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涉及苯并芘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复函》,苯并芘中的苯并[a]芘是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曹某某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证据情况:刑事案件卷宗材料、环保部门移送的行政执法证据材料以及本院依法履行的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材料等。(https://www.daowen.com)

针对本案,办案组初步拟定的诉讼请求共两个。一是判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处置,修复环境、恢复原状,并应经有资质第三方评估验收;在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依法由环保部门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二是判令被告针对本次环境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