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关键因素分析
(一)保险诈骗罪立案处罚标准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犯罪数额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者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犯罪的;等等。就本案来看,保险金数额为13500元,属于数额较大,且不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二)诈骗罪的基本构造
在此为什么要论述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呢?因为保险诈骗属于普通诈骗罪中的特殊诈骗行为,我们把诈骗罪论述清楚,保险诈骗也就一目了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首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且实施了欺诈他人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表现形式一般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第二,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即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第三,被害人基于上述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诈骗罪就不成立;第四,行为人取得了财产;最后,被害人因上述欺诈行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用简单的流程图来表示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三)犯罪未遂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首先,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一般可以从实行的行为是否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是否对犯罪对象造成直接威胁、是否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能否表现犯罪者的犯罪意图等方面来考虑。其次,犯罪未得逞。所谓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产生犯罪结果的,一概视为犯罪没有得逞,如,行为犯、危险犯,以及不存在“没有得逞”问题的过失犯罪、纯粹的不作为犯罪等。最后,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其他因素。
我国《刑法》虽没有明文规定划分犯罪未遂类型,但根据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一是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的程度,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种分类主要表明犯罪行为实行的程度不同,前者较之后者发生危害结果的程度大,其社会危害性亦较大;二是以犯罪行为实际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这种分类主要意义在于表明发生危害结果的实际可能性,能犯未遂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实际可能性,而不能犯未遂则没有这种实际可能性,一般地说,能犯未遂要比不能犯未遂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