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建议

四、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建议

(一)明确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条件,进一步提高不诉率

刑法学不是智力游戏,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刑事案件的处理除了直接对嫌疑人进行负面评价之外,其对嫌疑人背后的家庭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即使是轻微刑事案件。因此,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办理所追求的并非简单的法律效果,还需要考虑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达到三者有机统一。当前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其中除了存在一些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后果大的外,多数属于一些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如果一并严惩则不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容易增加社会对立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上述情况,我国一些省份已经开始试点制定“醉驾”不起诉的标准。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于2019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进一步将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不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情形划分为9种情形,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在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等。而对于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或是对于酒精含量在150~200mg/100ml之间,但是为了挪车或紧急情况下开车,未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上述不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情形的均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湖南省的经验做法,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规定或司法解释,对情节较轻的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在吉林省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https://www.daowen.com)

当前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在积极探索破解由于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诉求过高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而无法达成刑事和解的困境。当然,实践中对是否有必要对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进行推广存在不同声音,如有学者指出该制度属于“花钱买刑”,变相的放纵犯罪,可能存在强制被害人接受赔偿,与被害人真实意愿相悖,有损司法权威,建议在推行之前需要进行充分论证。针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该制度建立主要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此类刑事案件的危害后果相对较轻,而且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加强对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审查,并结合实际情况来最终确定是否对嫌疑人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或相对不起诉,这样也能够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有效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害予以赔偿,有助于化解社会积怨。通过充分、合理运用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反而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吉林省可以借鉴上述地区在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并建立符合吉林省情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如明确适用该制度的肯定和否定条件,如该制度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轻罪案件,但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社会危险性大、社会负面影响大等轻罪刑事案件则不适用该制度;在办案单位设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账户。

(三)进一步加强对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有效监管

从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法院对羁押强制措施依赖性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通过羁押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监管,从而保障侦查、审判活动以及便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而减少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有效办法就是找到羁押强制措施的替代措施,即加强对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的管控,确保其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保障侦查活动、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建议逐步构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管平台,利用大数据来对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管控,如利用电子手铐、手机APP刷脸签到等,对嫌疑人、被告人越界、离线关机、拆卸等行为进行报警。另外,检察机关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同时需要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质效,有效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采纳率,降低审前羁押率,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切实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