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出路与展望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出路与展望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期待高检院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细则,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相关指导指示性文件,更好地指导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办理。现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第十八条第十一款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是否可以考虑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羁押对象的审查范围。同时,对于基层办案中发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吸收采纳。

(二)改变办案人员意识

强化办案人员“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理念。多年来,办案人员“构罪即捕、一捕到底”无异于以预测的实体结果来倒推程序抉择,有违制度价值。司法人员要树立人权保障价值优先于控制犯罪的价值理念。刑事司法的目的是一种恢复和治愈,而非纯粹的报应与惩罚。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保障人权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既然以一种案件办理的形式出现更应该推广和完善。同时,改变变更在押人员强制措施可能阻碍侦查的错误观念。

(三)建立案件共享机制(https://www.daowen.com)

为了更好地掌握案件进展情况,要建立案件共享机制。一是要与公安和法院打好配合战。通过“事先约谈+检察建议”一柔一刚的灵活模式,使得下发的检察建议更有效力。二是建立后续监管配套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协同社区、司法所等做好监管工作,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三是完善审查考评奖惩机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质量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因素而不是将数量作为根本依据。

(四)提高审查质效

捕诉部门在侦查和审判阶段享有的是诉讼监督职能而非诉讼职能,将建议权改为决定权有违对检察机关性质的根本定位。因而要通过多次反复的监督来检查监督质效,否则只能通过提高检察刚性和制约措施来提高约束力。同时要发挥社区和取保候审保证人的重要作用,提高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后的安全性,降低妨碍诉讼的风险。

(五)建立异地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针对的多是本地户籍或者本地有居住地或者在本地有保证人的。而对于外地户籍则由于考虑到可能无法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因而建立完善的异地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于保障在押人员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远程办案,视频连接,检察院异地协作等联合办案方式,一视同仁,保障每一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得在押人员不因身份地位、户籍而受到不应有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