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发展对策

三、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发展对策

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新课题,是新时代党中央的新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面有效防范和制裁民事虚假诉讼,维护国家、社会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清理诉源,维护司法权威。

(一)畅通拓宽案源发现渠道

针对前文所述的案源发现渠道不畅问题,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在法治宣传、智慧检务上多下功夫。首先,检察机关对职业放贷和民事虚假诉讼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是抗诉为的不仅仅是对个案的修差正偏,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个案的纠正向社会释放出新时代司法理念转变的强烈信号。利用多种形式加大相关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报道,引导群众知晓理解虚假诉讼的外延和内涵,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不仅会提升老百姓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可以有效拓宽检察机关案“依申请”的案源渠道。其次,在信息化高速发展今天,司法理念的高效落实一定离不开数字科技的支撑。如绍兴市检察院就自主研发了“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发现、监督了一大批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积极适应大数据信息化发展趋势,以信息科技为引领,开发案件线索发现、智能识别、案件预警等智慧检务系统,对接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平台,打造综合数据分析库,节约人力,提升效率,高质量地筛选案件,以实现“依职权”案源的快速拓展。

(二)完善调查核实权制度(https://www.daowen.com)

调查核实权作为一种监督手段,本身具有明显的工具价值。“民事诉讼之胜负及其命运多系于事实认定,而非取决于单纯之法律解释。”如果检察官办案只对调阅的法院卷宗进行审查,不调查核实事实,轻信现有的材料,就难以准确适用证据,认定事实很可能会与客观真相偏差较大,法律监督行为本身也就丧失了意义。充分有效的调查核实是拨云见日最有效方式。要打破目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局限,笔者认为除了办案人员本身要提高调查取证能力,善用、尽用调查核实手段外,最重要的还是需要上层设计来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机制,提升调查核权的刚性。现有法律虽然也规定了单位、自然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但对于确不配合的,也没有什么具体的惩治措施。如果能够将现有的调查核实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增加程序性条款及相应的后果条款,那么既可防止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又可以通过提高不配合的成本来促使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提供有用信息。

(三)办案求极致促进认识统一

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共同职责和目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案中要“把脉”精准、掷地有声,在监督上更要技高一筹。目前,关于虚假诉讼尤其是民事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能够指导司法实践的司法解释尚不完备,法、检两院在理解适用上存在诸多分歧。但防范和治理虚假诉讼是党中央交办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不妨魄力大一些,步子大一些,先从提升办案质量抓起,紧盯职业放贷这样成规模案件中存在的民事虚假诉讼问题,充分调查取证,深化法律监督理念,正视审判思维与法律监督思维的差异,用认定事实准确、释法说理充分的高质量法律文书,引导审判机关逐步转变司法理念,纠正错误判决。要避免检察建议一发了之,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实际工作中又无法回避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列席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探讨归纳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于法院未采纳检察建议裁定再裁的案件,下级检察院应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上级院审查研判后,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及时提出抗诉,以确保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一体化力度和效果。对于监督效果好、示范性强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两院可以及时总结,形成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从上至下统一认识,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