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降低退补率的路径
要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检察业务质量评价体系,将“案-件比”稳定在1∶1的最优状态,必须对退回补充侦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完善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
1.区分规定并细化退补的条件。一方面,对于现有规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再分情况进行讨论,严格补查标准。对于构成犯罪、但证据上有瑕疵的普通刑事案件杜绝退回补充侦查,可通过《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及时补充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情形,完善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相关机制。
2.制定合理地退补程序,提高审批权限。鉴于目前检察官能够自行决定退补的情况,笔者认为对于需要退补的案件,应当制定并规范退补程序,退补案件应当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批准。承办检察官应当具体报告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退查的理由、补查的事项等,经集体讨论后按程序审批和制发相关法律文书,以此来规范退补权的行使。另外,严格法律文书签发的审核流程,签发之前,必须经过检察长或者分管领导审批,对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将补充侦查内容、理由及要证明的问题说清楚,以确保补充侦查的效果。
3.赋予法律救济手段。一方面,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前提下,听取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意见,赋予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的异议权。另一方面,对于侦查机关而言,赋予退回补充侦查异议权,对于案件退补无法补全证据的,或者认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在收到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的三日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作出回应。公安机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
(二)全方位提高侦查质量
1.类案引导,检警衔接。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应当建立良好衔接机制。对于一些典型案件,可以把案件类型化处理,如电信诈骗案件等。侦查人员通过内部交流办理该类案件经验的形式,固定该类案件的办理模式,并与检察机关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该类案件证据种类、形式和要求,减少日后出现该类案件证据不足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即便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明确需要补充何种材料。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在退回补充侦查前,检察人员应该积极与侦查人员联系,或进行面对面沟通,将补充侦查提纲所列补充侦查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目的详细说明,使侦查人员能及时了解取证方向,而不是简单地将一纸书面补充侦查提纲交予侦查人员。建立类案衔接机制,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引导侦查人员精确取证、规范化取证,确保案件证据的质量,进而减少案件在后续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被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https://www.daowen.com)
2.全程参与,全面把握。一方面,建议侦查人员多参加听审评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参加庭审观摩等诉讼活动,能够亲身体验庭审对案件证据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促使其在以后的案件侦查中严格按符合起诉的标准来收集、固定证据,提高侦查的质量。检察官还可以将最后裁判文书的内容及时与侦查人员交流。另一方面,统一证明标准的认识。由于立案、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不一致,可能引起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要求不一致,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也会有差异。双方应加强沟通和交流,就具体案件的证明标准达成共识,统一对证据证明标准的认识和把握。
3.创造条件,自行侦查。“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运行,能够对侦查工作进行及时监督并介入侦查。现在改革的成效初显,要优化“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可以加强检察官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自行侦查能力,并设立相应的侦查机制。比如:检察官实地现场勘察、主动调取书证等,亲身搜集证据可以更加真切地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从简单的侦查工作逐步进入到复杂的侦查工作并完善相应的自行补充侦查机制。通过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弥补公安机关消极侦查的不足。从而减少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数,避免“程序倒流”和垒高“案-件比”。
(三)检察机关加强退补的管控工作
1.提高对退补的重视。一方面,可以通过检务会议介绍退补对案件质效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责任人要让承办检察官明白退回补充侦查不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也对“案-件比”质量考评产生负面作用。通过统计检察业务部门办理的退补案件的相关数据,分析其与“案-件比”的关系,把退回补充侦查与每个承办检察官的绩效联系在一起,倒逼案件质效提升。另一方面,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退补规定。检察机关制作补充侦查提纲时要列举细致、周密,不仅要详细列举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所需的证据,还要将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侦查机关在办案程序方面的问题一并提出,最后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2.加强约束退补决定权。约束退补决定权,应当设定承办检察员启动补充侦查的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制定《关于加强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审批程序的规定》,要求分管领导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实质和形式审核。实质上,审核案件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分管领导通过办案系统对检察官撰写的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对案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把关。形式上,审核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是否有操作性、说理性,列举是否细致、周密。
3.设立退补的监督与责任机制。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不认真补充侦查的现象,制作检察建议。另一方面是对检察机关内部滥用退回补充侦查的监督,监督承办检察官提出的补充侦查提纲是否符合要求,案件是否存在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问题,以及监督退补前后,承办检察员对该案的处理情况,是否把退补后增加的新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等。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不应当退回补充侦查而退回的以及侦查机关在退补环节错误或怠于侦查而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或影响诉讼的情形,并没有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因此,检察机关增设退回补充侦查的责任追究机制非常有必要,他可以降低“案-件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