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检察内部监督质效建议

二、提升检察内部监督质效建议

(一)更新监督理念

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要摒弃监督就是找麻烦的思想,真正认识到严管就是厚爱,适应新时代检察理论,首先要更新自身的理念。就监督者来说,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

1.要敢于监督,即要有监督纠错的勇气,不能做老好人,而是应当摒弃怕得罪人的思想。要认识到监督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只有敢于说实话、办实事,将监督脚踏实地地付诸实践,不怕吃亏,不怕受委屈,才是敢于监督。

2.善于监督,要提高监督纠错的能力水平。内部监督之所以疲软,很大原因是因为部分监督部门的干警不会监督,要加强监督增强监督质效,最核心的就是提高监督者监督纠错的能力水平。一是增加监督部门专业人员的配备,调整监督部门人员结构,不一刀切似地将精干力量均配备给一线业务部门,而要均衡人员配置,让监督者既懂监督又懂业务,杜绝当前监督本领恐慌现象。二是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善于利用集体智慧,打破“单兵作战”的办案思维,为检察官决策决定提供参考。三是加强对内部监督部门干警的培训,同时监督部门干警对所有应当参与的监督工作都要进行系统的培训,使其真正在实务上有所精进,在业务上对实现高效的内部监督有所提升。

3.勤于监督,即提升监督频次。要提升监督频次,首先需要完善相应制度,给内部监督提供依据。第二,需要充分调动干警监督的积极性,可以适当设立奖惩制度,从绩效考核上对监督予以一定的分值设定。

(二)优化内部监督结构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构虽然比较完备,但是监督结构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整合,并实现优势互补,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优化的路径,笔者认为,由于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不同,因此,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完善。受限于文章篇幅以及研究范围,本文仅对县级(基层)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结构的优化路径进行阐述。

1.完善立体监督模式。根据全国绝大多数基层检察的内设机构设置,内部监督机构要想得到优化,必须从横纵两个维度建立并完善立体监督模式。所谓立体监督模式,即在横向纬度上设立两条线,一条为与不直接参与办案的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另外一条为与案件办理具有直接关系的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官办案组—主任检察官;纵向经度上同样设立两条线,一条为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整体监督,发现案件问题给予指导、纠正、问责。另外一条为本院检察委员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主办检察官-办案组基于权力的监督。当前立体监督模式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是内设部门结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https://www.daowen.com)

(1)优化部门结构。从当前部门设置来看,一般都将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部门分开设立,案件管理部门隶属于综合业务部,检务督察部门隶属于办公室(部)。笔者认为应当将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部门整合到一个大部,如此才能够充分发挥部之间信息共享的最大化,最终有力反馈监督结果,克服当前检务督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大多数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同时,将综合业务部中控告申诉部门单独设立,因为控告申诉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同样属于业务部门,虽然其案件来源基本上均为外部上访、反映或者部门案件线索转介,但是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还是控告申诉案件或者事项的“案件化”办理,因此更需要作为如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样独立的业务部门。

(2)当前检察委员会隶属于法律政策研究,基层院将其统归综合业务部管理。根据人员编制和设置规律,大多数基层院法律政策研究岗位人员不足;不仅如此,综合部门人员老化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甚至有人把包括内部监督部门形象地比喻为“敬老院”“休闲所”。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必须为包括检委会在内的综合业务部监督岗配齐配强监督力量,防止内部监督工作蜻蜓点水。尤其是检委会办公室,不能只负责通知开会等简单的事项,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案件作出最终决定前,在案件实体处理情况、法律使用问题等薄弱环节都应当予以弥补完善。

2.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当前检察官联席会议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且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机制尚不完善,如果能够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将对提高案件质量大有裨益。因此,必须从制度上首先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范围,让检察官联席会议成为上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以及检察长的“解压阀”,不再遇到任何难以解决的问题都提交上级院、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审议决定。

(三)借助人工智能让监督更快捷、标准、及时

人工智能的发展,尤其是检察机关引入智慧检务以来,检察机关的工作逐渐被披上了“智慧”的外衣,远程提讯、远程庭审、远程权利告知以及文书送达等昭示着智慧检务正在让现代检察工作更便捷,然而由于地方经济水平的差异,各级检察机关智能化水平发展也呈现参差不齐的局面。虽然如此,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在助推检察机关发展的路上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中对于检察内部监督的完善来说,人工智能的辅助更是大有可为。

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经度亦或者纬度,检察内部监督都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进行的,虽然事前、事中监督一定程度上都能够避免不当案件的发生,事后监督或多或少也能够起到一定纠偏的作用,然而目前现状看,监督的力度和及时性还不够。人工智能的发展无疑会为监督的有效性带来颠覆性改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事前、事中、事后均能够监督的人工智能司法系统,将其嵌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类似于流程监控,但是比流程监控预警等要先进、快速、及时。无需流程监控员发出监控预警,在到期前两周即发出警告,而且需要承办人反馈收到,警告级别降低,但是仍然留有预警痕迹,如此也能够对承办检察官后续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一个事物要向好的方向发展,内因和外因必须共同起作用,但是其中内因起决定性作用,同理,检察机关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必须通过内外两个监督将权力用好、用对,而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应当也必然是内部监督。“通过内部监督建设带动外部监督能力,全力打造一只党和国家放心、政府满意、百姓支持的检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