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职业共同体观念,严格关系管理

一、强化职业共同体观念,严格关系 管理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者等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知识背景,以及技术和逻辑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尊崇法律,追求正义,在精神信仰上高度统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角色定位不同,职责分工不同,技术取向不同,但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责使命是高度统一的。

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律师身份转换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不同的职业特质,因此必须加强法官、检察官、律师身份转换的管理,以维护法律职业操守和运行秩序。

(一)法官、检察官、律师身份转换的规制

2016年6月,中央办公厅发布《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对此,各地法检机关积极落实,但总体上与制度预期还有一定的差距,吸引力有限,一方面是因身份调整带来经济待遇、管理约束等方面的变化,另一方面是与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及职级待遇等方面衔接问题。尚待深入研究,逐步落实。

此外,法官、检察官转行律师现象却一直大量存在。法官、检察官转行律师,有着案源、人际等方面的优势,部分人员在离职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乃至充当司法掮客,破坏司法公正,成为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顽瘴痼疾之一。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从业限制,一是法官、检察官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除外)。对被开除、辞职、退休等人员均有更细化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实行从业报告和审核制度。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转任律师的管理监督。在前述律师、法学专家转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也要遵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要求,即父母、子女、配偶不得从事拟任职区域的律师职业的活动。从而构成了一个闭环的身份管理机制,期待发挥良好的作用。

(二)法官、检察官、律师交往的管理监督

法官、检察官、律师因教育背景及诉讼业务等,往往关系比较密切,如果不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交往进行管理监督,就难以避免案件勾兑、徇私枉法等损害司法公正的现象。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泄密、推荐业务、接受请客送礼、借款借物、串通作假、不当接触交往等六种禁止行为。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规定了七种情形的接触交往禁止,一是在案件办理中,非因办案需要且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二是帮助渗透案件、转递材料等;三是介绍业务;四是索财受贿;五是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参加律师方面的活动;六是与律师合作营利;七是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并规定了预警和处理方式等。从纪律约束与管理监督的双重层面防止法官、检察官、律师有碍司法公正的交往,提升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