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建议
要解决法院民事缺席判决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公平正义,除了法院审判制度自身需要逐步完善外,检察机关对缺席判决的法律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规范公告送达程序,确保被告方的知情权
实践中大多数缺席判决来源于公告送达。完善的送达程序可以有效减少缺席判决的发生。
一是要严格规范公告送达的条件要求。首先应明确由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作适当调查,确认相关情况。比如,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承办法官在核实无误报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才能依法定程序裁定采用公告送达。其次对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必须是确实穷尽了其他送法方式情况。“其他送达情况”的证据记录、必须装订入卷。对于有具体工作单位及住所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必须是采用法律明文列举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之后仍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在邮寄送达时,受送达人或相关人员拒绝签收等原因不能作为公告送达的条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公告送达的标准。
二是建议法院内部增加对公告送达的审核程序,防止滥用公告送达。我国台湾地区“由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并由法院作适当调查以核对相关情况”,此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承办法官对这些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后,报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才能依法定程序裁定进行公告送达。(https://www.daowen.com)
三是要实现公告送达方式多样化。我国目前采用的送达方式是“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是一种单一的送达方式。首先应建立立体的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不仅要在新闻报纸刊登,还要法院公告栏进行张贴,还应该在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下落不明前的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的办公场所张贴。其次要拓宽公告送达的载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告送达的载体也应与时俱进,例如在人民法院网、人民法院微博、受关注度较高的网站等新媒体上发布公告,更能及时传递信息,让受送达人更有可能知悉公告的内容,与法院公告栏发布公告相比将具有更高的效率。
(二)完善缺席方的救济机制
缺席判决制度救济机制应当既阻碍了当事人恶意缺席,又做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这两个因素应当在救济机制中得到平衡,才能充分实现缺席判决的应有效果。当出现法院缺席判决不利于缺席方时,如果缺席方有正当的理由并且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那么在一审法院形式审查后,若无瑕疵则原判决被撤销,案件回到判决前的状态,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当事人如果无正当理由缺席,那么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上诉获得救济,如此才能使当事人获得最大程度的救济。
(三)在缺席判决中证据审查上,加强检察监督
在实践中,由缺席判决引发的检察申诉表明,对证据的质证监督是缺席判决进行检察监督的关键。检察机关在对缺席判决案件的申诉进行审查时,对案件所涉及的客观事实与相关证据材料要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庭审中发表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进行审查,不能片面的相信当事人一方的一面之词,充分听取判决中的原告、缺席方及律师的意见后,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中立的判断。其次,对被告的合法权益的要注意保护。在缺席判决的法律程序上,注意审查法庭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并制作了相应的法律文书。对缺席被告在检察申诉阶段提交的证据应认真审查,缺席方提出的新的辩护意见应注意听取。在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检察机关应主动调查取证,走访相关证人,进行现场调查。在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后,检察机关对是否采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才能作出恰当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