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考察方式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考察方式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等条件,根据该规定,可以准确判断对涉案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犯罪主体条件,适用对象必须是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罪名;三是符合起诉条件,要求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是刑罚条件,需具备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五是悔罪条件,除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还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前三项条件,也就是犯罪主体、罪名适用和起诉条件,在实践中均好把握,但后两个条件,实践适用时容易产生分歧意见。

1.刑罚条件的把握

(1)是否为法定刑?

“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此处不是法定刑,而应当是综合涉案未成年人各种量刑情节后确定的宣告刑,且法定刑也不应该局限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也可考虑适用。

201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刑罚条件也作出明确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量刑情节,衡量是否“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实践中,承办检察官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建议时,对法定从轻(减轻、免除)、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量刑幅度的判断和自由裁量不一,不同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不同,容易造成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刑罚条件把握不一。

(2)是否必须为一罪?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适用罪名限制范围,但没有具体规定罪数问题。对犯数罪的未成年人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办案中理解不一,因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很少适用。然而,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七批指导案例解读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肯定意见,对一人犯数罪符合起诉条件,经全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认罚等情况,数罪并罚的刑期可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具备监督考察帮教的必要,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也体现了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殊功能,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7]

(3)是否包含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法条本身规定刑罚的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有期徒刑是不包含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但在此处,笔者认为不能仅作本意解释,应当作扩大解释。从立法本意分析,对可能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有监督考察必要的,都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悔罪条件的把握(https://www.daowen.com)

(1)是否以取得被害人谅解为前提?

涉案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是否建立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的前提下?《工作指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列举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悔罪表现的六种情形,同时,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对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必然要求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在实践中,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或无法联系被害人未听取其意见的情形下,承办检察官为避免信访案件发生,往往选择放弃适用该制度。在办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几项条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采取召开不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再综合未成年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等,判断是否具备悔罪条件,并在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附加向被害人赔偿道歉取得谅解的条件,以此化解社会矛盾。

(2)是否有接受矫治和教育的主动性?

监督考察帮教是涉案未成年人与外在环境持续互动的过程,与其主观能动性密切相关。除结合认罪悔罪、赔偿取得谅解、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判断案中、案后是否有悔罪表现外,还要考量未成年人是否有接受帮教的主观意愿。未成年人积极配合监督考察的或主动创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如L县院办理的徐某盗窃案和徐某聚众斗殴案,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均积极主动参与检察机关为其委托的专业心理咨询和辅导课程,又参与帮教活动,还与家长一起参与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检察官结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认定二人具有悔罪表现,后经检委会研究对二人分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进入考察程序后,二人又主动创造参加公益活动的条件,当好志愿者,为防疫防汛贡献自己的力量。[8]

(3)有犯罪前科的是否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上述分析该制度的适用条件中,法律规定并未将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外。但实践中,检察官对有犯罪前科的涉案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还存有顾虑,虽然法律没有禁止适用,但为防止再犯风险及确保适用后效果,还是慎之又慎。如L县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29名犯罪嫌疑人,均无犯罪前科。可见,实践中还是将其排除在外。笔者认为,对这类涉案未成年人适用该程序时,除判断是否有再犯的可能性,还要分析此次犯罪的原因、所起作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而慎重适用。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形式

1.检察机关是监督考察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责任主体。

2.监督考察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在考察期内应当遵守的相关义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对监督考察方式进行细化,但检察官实践中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员的监督考察的具体操作仍有诸多困惑。监督考察方式上还相对单一,且缺少制约。检察机关要落实监督考察责任,应积极融入社会力量,注重与家庭、学校、社会观护帮教基地、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社区的协作配合,寻求社会多元化支持,从而形成监督考察的合力;要坚持监督考察与矫治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逐人制定监督考察方案,集个别教育、行为矫正、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帮扶救助为一体,确保监督考察实效。比如,可以引用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使用的智能化监管方式,时刻关注被考察对象动态。[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