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企业合规中践行“能动司法检察”

四、怎样在 企业合规中践行“能动司法检察”

望、闻、问、切,按部就班地做,循序渐进的做,望就是看看企业是什么企业,闻就是听听企业主讲讲犯罪原因、悔罪态度,问就是问问专业人士企业和企业主可不可以从轻处罚,切就是联合多方力量对企业有总体考量、有着初步打算。

(一)实地考察

企业合规的启动只是针对实体经营、促进税收、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的实体企业。践行“能动司法检察”,实地考察企业的人、地、物、财、料、税,考察就业人员数量、生产经营场地、生产机器规模、财务税务账簿、生产资料总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的规模。对于设立企业仅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生产经营不善以虚开发票弥补亏损的“半活企业”、只剩生产地方、少量或无生产人员“掩人耳目”进行虚开发票的“死企业”进行坚决打击,对这类企业坚决不启动“合规”调查,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如果涉嫌犯罪定要依法按程序追诉犯罪。

(二)提审嫌疑人

1.提审犯罪嫌疑人,讯问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可以启动企业合规审查的原因主要为:月底缺少进项发票无法进行报账;购进进项货物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货物企业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会计账务知识和法律意识淡薄,而法律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提供进项货物企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不一致,企业主从进项货物企业购入货物,找寻“卖票者”或者关系密切的进项货物企业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弥补亏空或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以虚开发票为非法牟利手段的“职业卖票人”(为他人虚开)、连接开票方受票方的“发票掮客”(介绍他人虚开)、同时担任开受票企业的“左手换右手的白手套”(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一律严惩。

2.提审犯罪嫌疑人,还应讯问是否缴纳违法所得,自觉主动退赔退赃、认罪认罚态度,“零距离”感受企业主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后对犯罪事实认识,以此推断日后是否改过自新,不想虚开、不敢虚开,是否能从自己的主观意识上杜绝自己主动犯罪的意志。杜绝仅为从轻处罚而假装认罪的“双面人”,也要避免“虚开没有减少税收、虚开只为更好经营、虚开不是犯罪”的“顽固派”浑水摸鱼。

(三)核实身份

1.向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函,了解企业主得出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及拟禁止的事项等情况,从一般犯罪案件的处理流程获知企业主的家庭社会情况。

2.核查案卷基本事实,通过公安机关了解企业主的犯罪前科情况,向税务局了解的企业主偷税漏税的情况,落实最基本人员信息,推断企业主案后是否具有自觉交税义务的意识。排除不适合缓刑、偷税漏税前科、无公民纳税义务意识的企业主,让合格的企业主管理正规的企业。

(四)多方协商

术业有专攻,检察机关做法律,税务机关做征税,市场监督管理局做管理企业,工商联做服务企业,因此第三方机制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运而生,管委会必须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统筹全局、谋定而后动,由检察院、工商业联合会、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通报困难问题,研究法律政策,确定重点措施,联合调研共享、宣传培训整合。成立第三方机制人员名录库,吸收社会力量中税务师、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多个专业领域,群策群力,避免因检察机关多年强力打击犯罪的惯性思维导致单方思维盛行,不如多吸收吸收他方力量。

(五)公开听证

对不起诉案件做到应听证尽听证,说到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主进行合规调查,就是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一是在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二是在可以企业修改企业制度达到预期效果后,对企业主做不起诉处理,以“宽大处理”换取“合规经营”。而公开听证的过程就是企业主接受多方询问和质疑的过程,听证会上的人员均觉得企业可以被不起诉的意见是各抒己见,也是多方专业人士发表独特见解的过程,企业主吸收可以对企业经营改进的意见,“改过自新”。公开听证的场合也更容易让人铭刻在心,但该过程总归是比在法庭上好的,所谓“一个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结果能让企业主更好地铭记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