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当中的困境
2026年03月09日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当中的困境
(一)法律法规不明晰
2016年以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可以参照。在实践中,面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是否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只能靠检察官的主观判断。同时,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而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的联合签文,这导致其他机关在予以配合时法律文件权威性的不足。(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查案件集中化
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近五年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300余件,其中,依申请占66%,依建议占34%;轻伤害和解占81%,本地户口占95%。《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列举了适用羁押措施的五种社会危险性:一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二是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三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四是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五是企图自杀或逃跑。因此,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应重点考察在押人员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践中,常常把社会危害性等同于刑期轻重。此外,办案人员常常把是否为本地户口或者居住地在本地作为考量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