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基本情况
王某华,女,1937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319370316××××,汉族,小学文化,吉化公司退休工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9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公安分局监视居住。此案于2013年10月2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公安分局移送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同年1月27日对其宣判,经过法定期限未上诉、抗诉,该判决于2014年2月5日生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