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如何践行“能动司法检察”

刑事检察如何践行“能动司法检察”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姜新成

“能动司法”这一理念,在我国最早是由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于2009年8月提出的。过去的讨论主要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展开。2021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长张军在为全国检察干警讲授党史学习专题党课时强调,把握法治规律,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能动司法检察”理念的提出极具创新意义,不仅填补了对于检察工作的司法理念空白,符合当今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也为我们检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应当认识到,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理论命题,都具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对“能动司法检察”的准确理解,应当注意其产生背景、理论内涵。不宜做囫囵吞枣式的浅显理解,更不能做“扩大解释”,甚至错误理解。如果对“能动司法检察”的内涵和外延无法达成准确的认识,在实践中就会产生背离初衷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能动”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自觉努力、积极活动”的意思。多表现为主观方面的主动性。与自觉、积极相反的则是消极、懈怠、被动。我所理解的“能动司法检察”的内涵是检察工作的发展必须积极、主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检察工作的开展必须积极、主动回应群众新需求、服务国家工作大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等冤案的平反、“昆山龙哥反杀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进一步解释、“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的判决等等,无一不是对“能动司法检察”的实践。但扮演“守门员”角色的检察工作,其自觉、主动并非无边界的,如无框架的约束,主动往往也会变为撬动司法公正天平的工具,而法律、党规就是检察工作的框架。因此,“能动司法检察”既要保持其主动性,又要保持其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