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司法理念、办案模式、制度结构等方面多措并举。
(一)司法理念重塑。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是我们对检察人员的政治要求,亦是业务要求。检察人员首先要意识到我们服务的大局是什么,就是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少捕慎诉慎押”的本质是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理,使国家更和谐稳定。理念一变天地宽,“少捕慎诉慎押”与慎刑思想、宽严相济、人权保障观念一样,当我们把慎刑思想、宽严相济的政策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时,“少捕慎诉慎押”的推进落实就事半功倍,“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跟不上,那么,相关的制度机制落实也不会到位。
(二)办案模式重建。一套科学合理、高效运转的办案模式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基础要件。一是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司法效率,提高效率但不降低质量,简化程序但不减损权利,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二是坚持区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简易案件,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和较少的时间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办案模式重建还需要发挥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责任,发挥公诉引导侦查的作用,切实做好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工作。
(三)制度架构重置。“少捕慎诉慎押”的制度架构须跟检察机关的整体体制机制改革要结合起来,除了建立容错制度、明确检察官办案的免责情形外,更多地融入捕诉一体化、认罪认罚从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现有制度之中。(https://www.daowen.com)
首先,捕诉一体化看似与逮捕率无根本关联,但是,在捕诉一体化的办案模式下,逮捕和起诉案件由同一员额检察官办理,那么办案人员在逮捕阶段就会思考该案件是否应该起诉,是否应该判实刑,可以有效降低捕后不起诉,捕后判轻缓刑案件的数量,使得办案人员在逮捕阶段就全面思考“少捕慎诉慎押”的运用,而不仅仅局限于该不该捕这一话题,捕诉一体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此。
其次,检察机关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工作放在了审查起诉阶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促进了案件的诉讼重心前移,发挥量刑激励机制作用,除了促使案件当事人认罪以获得从宽处罚外,更重要的是促使控辩双方对案件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便为适用速裁程序创造条件,而这又与前期“少捕慎诉慎押”的一系列措施密切联系,相辅相成。
最后,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降低羁押率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开展检查活动,目的是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率、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对于降低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