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推进企业合规中践行“能动司法检察”
2026年03月09日
五、继续推进
企业合规中践行“能动司法检察”
(一)强化主导作用。企业合规中的审查案件、建章立制、三方机制都需要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但主导作用不是喧宾夺主。做好本职,践行“能动司法检察”只能限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应当作仅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不适用于侦查、审判、执行等其他诉讼程序的限定。对标证据限度,以保障可能受到刑事诉讼追诉的犯罪是当罚的而并非无辜的,也不是针对无罪的企业进行的合规,无罪的企业也恰恰证实其合乎《刑法》的规定,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限制了赋予犯罪企业的实体性和程序性优惠有且只有一次,能够起到激励和督促企业充分利用考验期加强企业合规治理。
(二)形成圆圈效应。有始有终,让企业合规不仅是让企业针对以前的犯罪反思改正,更是对以儆效尤,让企业和企业主以此为戒,更是对周边的企业起到足够警示作用。做好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对企业,前期的依法办案、释法说理、建章立制与后期的督促整改、案后回访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对社会,普法宣传和司法执行缺一不可;对第三方,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沟通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将整个企业合规的办案流程从受理案件、实地考察一系列流程到案后回访形成圆圈效应,将涉嫌犯罪的企业“圈化”成合乎法律规定的企业,确保了试点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