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支持起诉工作的建议

三、完善支持起诉 工作的建议

(一)在支持起诉工作中,法检两院应充分衔接、加强配合、达成共识

首先,两高要在司法解释层面上,明确检察机关为《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机关”,消除各界争议。

其次,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工作离不开法院的积极配合。在当前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应寻求探索法、检两院达成共识。如,可以联合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支持起诉相关文件的会签,规定各单位在支持起诉中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确定支持起诉的范围,如对案件类型、案件移送、证据收集、出庭、结案等,加强法检两院业务部门的工作衔接,畅通办案流程。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可利用法律援助的优势,将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弱势群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真正实现扶贫济弱的目的,以彰显支持起诉制度的优越性,进而让支持起诉工作真正走进弱势群体的身边。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当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非法侵害而又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理应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可以从立法上对支持起诉的性质进行明确,在诉讼参加人员中增加支持起诉人这一主体。支持起诉人作为诉讼参加人其工作是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合法的处分权。支持起诉人不应过深地干预私权,越俎代庖。

(三)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和范围

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是支持起诉的初衷。支持起诉对象的重点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城乡扶贫对象、残疾人、农民工、妇女等不愿、不敢或者不能进行诉讼的特殊群体,对于当事人有能力起诉的,一般不宜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一般应为侵权类案件或者涉及人身关系类案件。比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雇员受害、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属于一般侵权类案件。再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农业生产损害赔偿等,属公益侵权类案件。人身关系类案件,如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侵害,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案件。除涉及公共利益外,这些案件范围绝大多数均涉及弱势群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能体现法律的正义,也是支持起诉工作的内涵所在。但合同相对性决定了合同纠纷往往只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在较大程度上排斥了国家干预原则。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检察机关不宜支持起诉。

(四)加快出台支持起诉的细则,规范支持起诉工作

1.规范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防止公权力过度介入,平衡诉讼各方诉权。一般情况下,除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中调查收集的证据外,在支持起诉中,检察机关不宜依职权主动代替支持起诉方调查收集证据。在支持起诉中,检察机关不应行使侦查权,特别不能对对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调查收集证据。但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且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查询、调取、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当然,调查核实的范围也应受限制,如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调取的证据不必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仍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支持起诉工作应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程序规范。如可以规定支持起诉的受理条件,检察机关应当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支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经审查后决定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支持起诉书》,同调查取证材料一并送达受案的法院。在出庭支持起诉方面,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主要职责宣读《支持起诉书》,对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除此之外,不得参与法庭审理的其他环节,以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