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事检察“案-件比”的改进建议

三、降低刑事检察“案-件比”的改进建议

(一)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提高案件质效

1.对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延的案件报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并说明具体理由和原因,确定退补和延期的必要性;对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延、三延的案件报检察长批准,并说明具体理由、分析一退未到位的原因,以减少退补和延期的适用。

2.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提高案件质效。其一,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对公安机关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提出合理建议,确保证据收集到位,不带病起诉;对报捕案件严格把关,确保批捕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同时对后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出明确意见,并跟踪督促,减少捕后案件出现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等情况;对于取保直诉的案件,严格把好证据关,认为案件证据存在瑕疵的,在法定审限内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在审限内补查到位,尽量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一些常见犯罪与侦查机关形成证据规范标准,确保侦查机关能够按要求及时、准确收集和固定证据。对于确实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要争取一次退查到位,退补提纲明晰、具体、规范,同时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督促其及时补证,防止补查到期后未按要求补充到位,也避免因一次补查不到位而导致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其二,明确提前介入的情形、时间、工作内容、协调机制,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在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检察官办公室履职效能,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探索常见类案证据标准,通过定期通报、调研检查等方式,推动典型问题、类型化问题有效解决,积极构建大控方格局。

(二)进一步深化捕诉一体改革,提升办案效能

其一,积极顺应捕诉一体改革,严格落实批捕、起诉环节把关责任,依法履行全面审查职责,把提升案件质效贯彻捕诉全过程。秉持“边审查、边发现、边调取”的工作理念,重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和《补充侦查提纲》《继续侦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在引导补充侦查中的实质性作用,避免程序空转、拖延。其二,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对退而不补、补查不力、取证不到位、取证违法等情况,除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外,还应当通过口头督促、发送《检察建议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强化工作合力。对批捕环节已提出补证要求的案件,审查起诉时可以重点围绕补证情况进行审查。证据仍然存在疏漏的,应当及时提出补证要求,或者依法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三)专项评查和数据研判相结合,强化对“案-件比”日常监控(https://www.daowen.com)

对影响“件”的业务活动逐一剖析,深入查找影响“案-件比”的数据指标,切实采取改进措施。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抓手,适时将刑事检察“案-件比”等效率指标纳入评价内容,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案件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分值区间,引导检察官办“更好案”而不是“更多件”,发挥业绩评价指标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

(四)强化刑事检察组织保障,夯实人才基础

“案-件比”与案件受理数、人均办案量等密切相关,人是决定“案-件比”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配齐、配好、配强刑事检察队伍,确保队伍稳定,为提高案件质效、科学有效管控“案-件比”夯实人才基础。要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大刑事检察队伍培养和建设,利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优势,发挥业务专家、专业人才引领示范效应,综合提升检察官引导取证、审查把关、补充侦查、庭审指控、舆情应对、沟通协调、群众工作等工作素能,切实提高刑事检察队伍核心战斗力。

(五)加快智慧检务建设,强化科技支撑

深化智慧检务提升年活动,对检察官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可视化展示,实现“全程监管、进度可视”。在电子组卷标准、案件受理标准、案件办理标准、侦查取证标准等方面,尽早实现信息自动抓取、文书自动生成、数据自动回填等智能辅助应用目标,尽力营造更流畅、更人性化的司法办案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