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在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二、检察建议在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一)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检察建议要做到刚性,提高检察建议文书质量是前提。质量是检察建议的生命线,也是检察建议刚性的支撑和保障。检察建议针对性和说理性不够充分、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是不少检察机关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这一方面和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关,司法理念提升不到位不及时,单纯为了办案而办案,对提升办案质效方面作为不够;另一方面也和基层民事、行政等部门的业务人员配备有一定关系,有些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优先保障刑事检察部门,民事行政部门往往配备业务能力稍弱的人员。此外,大部分检察人员并未就检察建议写作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学习,很少通过像其他各类检察工作的专业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一样的方式来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二)检察建议调查核实不够到位(https://www.daowen.com)

检察建议要做到刚性,提升调查核实能力是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核实不足的检察建议不可能在质量上做成刚性,鉴于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利,《工作规定》中也对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的手段进行了规定,为检察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但实践过程中,办案人员的调查核实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对调查核实的方向、内容、方式等存在把握不准、推进落实不力的情况。民事、行政违法监督检察建议的不少调查核实只立足于调取的案件卷宗材料,案外延伸不够。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存在对行政机关职责把握不全面的问题。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则大多依据刑事案件的办理直接发出,事实方面通过刑事案件事实直接获取,缺乏对被建议单位职责,具体职责落实不力方面等的调查核实,导致建议事项具有笼统性,且检察机关内部和上下级之间各自为阵,缺乏系统性,导致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针对性不够强。

(三)检察建议跟踪落实不够到位

检察建议要做到刚性,跟踪落实是关键。检察建议跟踪落实刚性不足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反馈落实方面不够理想,某些行政机关或法院回复后检察机关不能全部做到及时跟进落实,对检察建议是否真正落实到位督促和支持不够。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发出后对部分后续落实情况难以真正跟踪到位,如要求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方面行政机关可能会给出举措,但具体如何落实则是后续的问题。二是对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不到位,对于容易复发的问题,有些情况下未能持续跟踪监督,导致监督过后原来存在的问题又重复发生。对于部分难以整改、只能后期改进的检察建议,难以对后期执行情况进行落实,如法院民事送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只能在后续办案中进行规范,但后期办案又是新的案件,不在前期检察建议的监督范围内。三是对于落实中存在的阻力和困难,检察人员虽然进行了积极沟通、协调,但积极主动作为还不够,办法不够多,有些碍于情面,没有向党委或其上级机关反馈,有些检察建议发出后不能及时联系到具体承办人,只通过办公室固定电话进行联络,或多次跑到被发送机关索要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