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犯罪打击力度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打击违法犯罪,加大对食药安全领域刑事犯罪打击力度。我院全年共办理食、药品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4件100人。其中,起诉13件99人,不起诉1件1人,涉案金额2325万余元,同比上升100%。
(二)加强“行刑”有效衔接
加强“行刑”有效衔接,依法移送侵犯假冒行政违法线索,及时通报刑事案件处理情况,形成打击合力。年内,我院共向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移送孙某一、孙某二、陶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线索3件3人,向该分局通报侵权假冒刑事案件处理情况14件100人,实现两类案件信息共享、移送通畅、“行刑”紧密衔接,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加大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合力。
(三)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改革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正规化、专业化、法制化
1.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队伍专业化。我院在第二检察部设立专人专班负责办理侵权假冒案件,专案检察官通过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八个罪名及相关司法解释、研讨典型案例等途径提升专业素养。
2.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告知程序正规化。按照《人民检察院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办理姜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假冒白酒)一案中,通过网络查询、添加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后,向贵州茅台酒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告知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权利人诉讼权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实效。
3.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规范非法经营类侵权假冒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提升办案质效。本院办理尹某某等人倒卖医保药非法经营串案中,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形成供药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买药人证言证据链条,并以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为客观证据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由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本院通过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依法追诉5名非法倒卖医保药品的犯罪分子。
倒卖慢性病医保药案件,虽然药品是真的,但药品在倒卖过程中运输、存储条件不达标会影响药效,该类药品服用人群多为心脑血管、糖尿病、高血压等老年人,一旦药效受影响,轻则贻误病情,重则危及他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因此,该类犯罪也具备销售伪劣产品的属性,必须严厉打击。
(四)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1.开展“侵权假冒”联合执法检查。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区“双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双打”工作。2021年1月22日,按照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院第二检察部四名检察官参加了龙潭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联合检查行动。检查期间,检察官向业主们发放了我院“双打”宣传单,在书店,告知店主要“支持正版,打击盗版,销售盗版书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综合市场,嘱咐冷鲜肉、冷链食品经营者要注意进货渠道,做好检验检疫;在药房,给业主讲述近期发生“倒卖医保药”案例。通过释法说理,有效预防侵权假冒犯罪。
2.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工作。2021年4月22日至4月26日,我院与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龙潭区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吉林市龙潭区2021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依据方案,通过现场咨询、展览展示、以案说法、刊发文章、投屏LED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
3.聚焦“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携手企业共护知识产权。为贯彻落实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成立吉林市知识产权保护刑事检察工作站的决定》,结合“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2021年4月26日,我院第二检察部主管检察长卢平同志牵头,走进辖区吉林石化公司销售公司、吉林市汇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明珠经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将吉林市知识产权保护刑事检察站“致企业的一封信”送到企业负责人手中,立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倾听企业“成长中的烦恼”,面对面与企业家们沟通、畅谈,拉进与企业的距离,为服务企业、检企共建走好第一公里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