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裁判说理的路径设计

二、优化: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裁判说理的路径设计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推动了道德的法律化进程,只有进一步促进两者更好地融合、提升公众对释法说理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才能发挥民事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依据位阶

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二条、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及《指导意见》第五条对裁判文书说理的依据和方法进行了明确的指引,即第一位阶应援引规范性文件,第二位阶才应援引法理、习惯、法律原则、核心价值观等。否则直接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除了会造成“规则逃逸”,还会破坏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故在法律规则明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核心价值观”的说理位阶。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高某翔诉高甲、高乙、高丙继承纠纷案”即遵循此位阶(详见表3)。

表3 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说理内容

图示

另外,当法律规则缺失或者无法给法官提供确定的指引时,法官也必须“造法”予以裁判,即可利用法律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多种说理方式予以回应,这其实是前文所述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即以利益衡量的方式来解决,当然,这种漏洞的填补并非没有界限的,应在民法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的范围之内。如“王彦仍与王建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即以公平原则和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从而以利益衡量来解决矛盾(详见表4)。

表4 王彦仍与王建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说理内容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二)裁判文书说理内外逻辑

英国论证学家Stephen Toulmin创设的分析性框架图尔敏模式(详见图2)逻辑严密,为司法裁判如何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提供了思路上的指引。

图示

图2 图尔敏模式

该模式包括外部论证和内部论证两个层次,其中内部论证(即论证层次1),主要系“三段论”论证方式,其中N作为裁判依据,既包括前文所述第一层次的法律规则,亦包括第二层次的法律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理、习惯等内容,故图2的论证层次1即上文所述的是否有法律规范的两种情况的说理位阶。而前文第一部分核心价值观子内容层次的混用问题其实系图2种论证层次2待解决的问题,系外部证成。其中论证层次2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待证案件事实的T的外在论证,即B1与T的证明关系,二是作为待证裁判依据N的外在论证,即B2与N的证明关系。笔者认为,B1与T的外部论证关系主要系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事实认定部分,而B2与N的外部论证关系则是需要在说理部分予以解释的,否则就会出现是“诚信”还是“和谐”抑或是“平等”等字内容乱用的尴尬了。同样,如果存在《指导意见》第七条的情况,存在多个价值取向需要进行权衡、取舍的,也需要做相应解释。当然,如果B2与N之间是显而易见的、是一般人都能接受的关系,则可不必过多阐述,否则应做出具体解释,即具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内涵、立法目的之间的关联性。如全国首例“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的说理部分则是对内在论证B2→N,推导出引用核心价值观“诚信”子内容的良好范例:“真实的流量商业转化过程应为,用户—流量—利益。该过程可激发产业创新、鼓励诚实劳动、增强投资信心、繁荣网络市场、惠及网络用户。然而,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三)裁判文书说理语言通俗化

《指导意见》第十条对融入核心价值观的说理语言进行了指引,即尽量不要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尽量使用贴近民众的通俗语言,进一步搭建法律法规与民众朴素正义感之间的桥梁,实现“乐天作诗,老妪能解”的社会效果。如“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中一审法院直接机械适用公平原则的说理方式与朴素的社会价值观相违背,结果导致一审作出后网络上将此案堪比南京“彭宇案”的负面情况。二审法院则运用“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公民自觉抵制不当吸烟行为”等通俗易懂的话语进行说理,效果截然相反。另外,除了要防止深奥的专业术语说理方式外,还要防止另外一个极端,即散文式的说理方式。如笔者检索的王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说理:“时间是一杯毒药,足以冲淡任何浓情蜜意。”